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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评选工作已经结束。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激励各族青年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团中央、国家民委、全国青联决定,5月下旬在北京举办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07年5月29日至30日(28日报到,31日返程)
二、地点
北京京西宾馆(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号;电话:010—68536633转会务组)
三、参加人员
1.获得杰出奖的10名代表;
2.各省级团委、民委、青联共同推荐的部分优秀奖获得者代表;
3.获先进集体奖的单位代表;
4.5个自治区团委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民委的一位负责同志;
5.有关推报单位安排省级青联秘书处负责同志参加,协调有关事宜。
以上人员名额分配附后(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1.各省(区、市)团委请于5月22日前将参加表彰活动人员名单和手机号码报团中央统战部社团和民族宗教工作处(吃清真餐的请注明)。如需接站,请于5月23日前报航班号(车次)。联系人:郭道新(13911881112)、蒋佳城(13683600775);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51;联系电话:(010)85212069,85212169;传真:(010)85212371;电子邮箱:gdx90@yahoo.com.cn。
2.请获得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杰出奖”的10人准备先进事迹材料(5000字左右,所在单位和推报单位盖章)和工作、生活照片3张,并于5月23日前特快专递邮寄至团中央统战部社团与民族宗教处,同时发电子邮件。
3.请参加表彰大会的5个自治区代表团各准备一个文艺节目,在联欢活动时演出。
4.参加表彰活动的代表须着正装,少数民族代表请自带本民族服装。
5.参加表彰活动的代表往返交通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活动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提前报到和延期返程期间的食宿费自理。
6.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第五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奖”表彰活动出席代表名额分配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