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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青发[2001]22号文件《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中开展争创“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推动争创“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工作的开展,现就申报“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数量
“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由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按照“所属基层团委‘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开展好、基层团组织建设好、自身建设好、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开展好”的标准,在近年来获得“省级团建先进县(市)”称号或获得省级团委表彰的团县(市、区)委中择优申报(团直辖市委申报所属团区、县委)。申报的创建单位,其基层团委中至少有一个“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二个“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省级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在基层团委中应占较高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最少不低于3个,最多不超过5个的数量申报。今后“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均从创建单位中评选产生。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团县(市、区)委,经同级党委同意,向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省级团委审核后,统一将申报表于2002年7月20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名单经审定后,发文公布。
三、关于挂牌事宜
为激励“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争创“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决定对其挂牌。牌匾由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团中央组织部制定的标准(制作标准附后)统一制作,井安排挂牌事宜。
四、有关要求
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条件,认真做好创建单位申报工作。要按照中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把争创“团建先进县(市)”工作与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基层团建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推动县(市、区)及其以下团组织整体联动,进一步形成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的工作整体活跃的良好局面。
附件:1.“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申报 2.“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牌匾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