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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五四红旗
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
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青办发〔2021〕3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办法》已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21年6月2日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评选表彰工作办法
(2021年4月15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修订,
2021年6月2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一章 总则

  一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共青团中央设立的分别授予县级以下团委和基层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团内最高荣誉。为规范举行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团内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本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注重基层一线。重点面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激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评选对象一般应当获得省级或者地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四)加强跟踪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破除“一评终身制”,形成有效退出机制和工作闭环。

二章 范围条件

  四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基层单位中的团(工)委、团(总)支部和县级团委中评选。县级团委每次表彰数量一般不超过全国县(市、区、旗)总数的1%。

  (一)参评资格: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3年,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不含参评当年);参评当年不再推报本级团员、团干部和下一级团组织参评。各类临时团组织参评应当严格掌握。

  (二)基本条件:

  1.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经常,“青年之家”等阵地作用发挥较好。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队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落实全团抓基层、全团抓学校工作部署,深化共青团基层改革力度大、有成效。

  3.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形成社会功能,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4.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任务和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社会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五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从未满28周岁的团员(不含专职团干部和保留团籍的党员)中评选。

  (一)参评资格:团龄3年以上;2017年以后入团的须有全国统一的发展团员编号;年度教育评议结果累计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优秀共青团员荣誉(不含参评当年);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年满18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基本条件:

  1.有信仰。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带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强。

  2.讲政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爱戴党的领袖,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希望和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重品行。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集体主义思想,维护民族团结,正义感、责任感强,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村)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4.争先锋。热爱劳动、崇尚实干,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刻苦钻研、勇攀高峰,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5守纪律。模范遵守团章团纪,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组织观念强,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六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从地市级团委机关非班子成员,县级团委机关干部,基层团组织中的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常态化从事共青团工作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青年之家”管理员,县级以下基层专职少先队工作者中评选。县处级团干部一般不超过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总数的15%。

  (一)参评资格:专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3年,挂职、兼职团干部不少于1年;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好”或者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不含参评当年)。

  (二)基本条件:

  1.政治上强。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思想上强。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3.能力上强。注重提高青年群众工作本领,带头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勤于思考钻研,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发动青年。

  4.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驳斥斗争。

  5.作风上强。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热心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6.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团中央“六条规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党组织放心、青年满意。

  七条 因省、市、县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未批准共青团开展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项目的,或者本级与全国评选表彰频次不一致的,可以将支撑荣誉扩大至相应级别的同类型荣誉,不要求完全对应。

  八条 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功能性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等,可以个别破格推荐参评。

  团中央、省级团委机关干部和地市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参评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在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个别破格推荐参评。

  经省级团委推荐、团中央批准,可以破格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破格授予数量一般不超过每次表彰总数的10%。

  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团组织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一)近2年内团组织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二)近2年内团组织负责人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近2年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2年内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团组织长期不换届、不配齐团干部、不开展推优入党,落实共青团改革、“全团带队”责任和全团重点工作不力的;

  (六)团组织被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的。

基本程序

  十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进行,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具体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负责推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通过团新疆区委推荐。

  十一条 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每次表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不超过700个,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500名,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不超过350名。个人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对同一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重复表彰。

  十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依据全团表彰名额分配总体原则和各地区(系统)团组织、团员、团干部数量结构,结合全团重点项目落实和组织建设成果等统筹确定各地(系统)推报名额。党和国家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民族地区,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和新兴青年群体应占一定比例。

  (二)推荐。省级团委根据参评条件和分配名额,按照阶梯晋级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指导基层进行推荐。基层团组织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上级团组织申报参评。拟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考察。省级团委或者委托相关团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团员青年意见。

  (四)初审。省级团委组织召开推荐评议会,邀请部分地方和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全国和省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委员会成员,往届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代表,基层青年代表,青年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等参与评议,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确定建议表彰对象,在本省(系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五)复审。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对建议表彰对象的参评条件、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审核,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相应名额、不再递补。

  (六)决定。团中央书记处审议批准,团中央印发表彰决定。

  十三条 除了集中表彰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重大发展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经省级团委推荐、团中央批准,可以即时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英勇牺牲、因公殉职的团员、团干部可以追授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即时表彰和追授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四章 荣誉管理

  十四条 团中央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进行表彰,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颁发证书。

  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设置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或者在工作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的事迹,营造学习先进典型的浓厚氛围。

  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六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均纳入团的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可以优先给予机会激励和发展激励。

  对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的团组织,省级团委可以视情况通过荣誉对应、转化等方式对其组织成员给予激励。

  十七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每年至少走访或访谈一次。对团组织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指导帮助;对团员、团干部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

  十八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十九条 尚未超龄离团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获得者、尚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二十条 撤销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相应荣誉推荐申报工作同步开展,由省级团委核实本地区(系统)相关组织和个人情况并上报,团中央基层建设部按程序报批撤销。

  对被撤销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的个人,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含电子档案)。对被撤销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的组织,收回其奖牌。

  二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

第五章 组织实施

  二十二条 每年1月初,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省级团委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推荐、考察、初审。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团中央基层建设部。

  二十三条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及申报表、主要事迹材料,公示无异议、所获荣誉等证明材料,团员年度教育评议结果、团干部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或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团组织换届证明材料等。

六章 附则

  二十四条 省级团委可以根据中央和地方关于评比达标表彰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修订本地区(系统)相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17日印发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中青办发〔201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