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全国税务团工委,全国邮政快递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
(2026年3月2日批准 2026年3月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形成促进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的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是在促进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作用发挥突出的单位、组织机构或集体。
第三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进行,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负责推荐。
第四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实施届次认定制。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每届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认定数量不超过960个。
第二章 创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各行业系统中直接服务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的单位、组织机构或集体,可以申报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及所属集体: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单位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内设机构;
(二)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未成年人审判机构;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
(四)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基层处、科、所、队、室;
(五)司法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
(六)基层政务服务中心、综治中心;
(七)宣传、网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等其他系统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基层单位、组织机构;
(八)村(居)民委员会;
(九)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托幼机构,高等院校院系、中心,青少年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研究机构;
(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登记机关、救助管理机构、青少年公益类社会组织;
(十一)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年之家、青少年宫,“儿童之家”、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依法开展青少年权益保护、心理辅导、犯罪预防服务的社会组织;
(十二)网络平台企业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公益部门;
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机构或集体,经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推荐,可以按规定参与创建。
第六条 申报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单位、组织机构或集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立足本单位、机构基本职能,创造性开展服务青少年发展、维护青少年权益专项工作、专题活动,在青少年权益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成效;
(三)与共青团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积极参与12355“一站式、综合性、属地化”服务体系等青少年权益维护重点工作;
(四)有明确的工作计划、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工作;
(五)有行政级别的单位或者组织机构(或者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当为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
第七条 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创建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聚焦解决青少年急难愁盼,打造特色品牌项目,分类创建:
(一)保护关爱类。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全面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与心理支持等方面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组织;
(二)成长服务类。在研究制定、推动出台维护青少年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服务青少年学习、实践、工作和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方面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组织;
(三)犯罪预防类。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宣传、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重新犯罪预防等方面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组织;
(四)宣传倡导类。在创作、传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开展青少年保护宣传、舆论监督,净化青少年成长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组织。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创建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报方式开展。申报创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单位、组织机构或集体,对照申报要求,制定切合实际、责任明确的目标,经过自评后进行申报。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申报前需征求所在单位或行业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九条 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申报创建单位工作业绩、创建条件、社会评价、网络舆情等情况,经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推荐创建单位,报省委领导(同级党委)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对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推荐的创建单位进行审核,严把政治关、质量关、廉洁关,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研究确定创建单位。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定后进入为期2年的创建周期。
第十一条 创建过程中,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要加强过程管理,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适时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二条 创建期满后,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将组织评审组,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对创建单位进行评审验收,确定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拟命名名单。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实行特别推荐机制,对在涉及青少年权益侵害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主动作为,有效维护青少年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机构或集体,经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推荐,可以直接进入审核命名程序。
第十三条 拟命名单位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共青团中央对获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单位、组织机构和集体授予牌匾。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命名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坚持“实时立卷、事毕归档”,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按创建届次将申报和审核命名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省级团委、全国系统行业团组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行业内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业内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及创建单位的直接指导,通过组织培训、调研等方式,督促其做好与创建内容相关的各项工作。市、县级团委要加强本地区跨部门协作,推动资源整合,组织所属地区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加强与所服务青少年群体的面对面交流,为青少年解难题、办实事。
第十七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单位应当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寒暑假期和新制定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等节点或者时段,深入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促进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服务相关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工作动态、成效和经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各级共青团组织开展的各类青少年权益服务工作,在预防和惩治涉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获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的单位、组织机构或集体,应当主动亮明品牌,在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服务承诺、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便于青少年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和创建单位在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工作中须严肃纪律要求。严禁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要求创建集体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进行展示;严禁在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严禁发生拉关系、说情打招呼等违规干预创建工作情形;严禁与创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和好处,不得接受请吃和其他消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社会投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按照从严从简、务实高效的原则,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开展抽查复核,复核标准与审核命名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命名;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审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并收回牌匾。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查核实,撤销命名并收回牌匾: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青少年权益服务方面履职不力,创建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四)创建中弄虚作假,存在欺报、瞒报、贿审等行为的;
(五)单位或者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六)单位或工作领域出现侵犯青少年权益的案件和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严重损害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形象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牌匾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不得私自复制,牌匾只可在所命名单位工作场所悬挂。所命名单位应该认真保管好牌匾,损坏、丢失的一般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已命名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因工作职能变更,不再直接从事创建项目相关工作的,或单位、组织机构撤销、注销的,命名自动取消,可以保留牌匾作为纪念,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7日印发的《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印发〈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青联发〔20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命名的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命名有效期从2026年起延续5年;有效期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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