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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20年7月16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1月2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章 团员队伍建设

  第五章 团干部队伍建设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建设,在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国有企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是指设置在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的团组织。

  第三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四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听党话、跟党走;坚决担负起政治责任,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团员青年的家国情怀,抓好制度自信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五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国有企业青年职工队伍。

  第六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之中。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三)坚持团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在服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检验团组织工作成效。

  (四)坚持尊重青年主体地位,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青年群众基础。

  (五)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着力加强团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团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国有企业团员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国有企业团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总支)。团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团总支。

  国有企业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团委。

  第八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和国有企业团员青年流动分布情况,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规模适当、有利于生产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团组织。

  积极探索工程项目建团、产业链建团、生产线建团、公寓建团、网络建团等模式。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团组织。

  可以建立团主导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公益组织、文艺体育组织等青年组织和“青年之家”,创新国有企业团的基层组织形态。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国有企业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团员在2000人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务委员5至9人。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应当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基层团委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团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有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团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系统团委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团组织隶属地方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团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团组织。临时团组织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团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功能,教育引领全体团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三)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帮助团员青年提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养,引导团员青年弘扬职业文明,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四)密切联系服务青年,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了解青年思想动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企业改革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等过程中,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反映并争取解决困难团员青年的具体问题,引导团员青年拥护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五)加强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扩大团的有效覆盖,加强所属团组织的指导和考核。

  (六)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履行好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职责,对团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推荐青年人才。主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做好国有企业出国(境)团员青年的服务管理工作。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团的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推动全面从严治团向基层延伸。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团(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带头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三)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组织关系转接,严格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定期开展主题团日。

  (四)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做好推优入党工作,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五)保障团员权利不受侵犯,及时向团员青年通报团的工作情况,接受团员监督;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六)关怀帮扶困难团员,密切联系服务青年,广泛听取团员青年意见建议,为团员青年提供针对性服务。

  (七)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积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四章 团员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团员队伍,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组织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实施青年大学习行动。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理论宣讲、集体学习、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严肃团的组织生活,创新规范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

  第十七条 加强团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团组织关系,加强团员档案管理,督促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对出国(境)团员、流动团员、劳务派遣制员工团员的管理,注重做好兼并重组和破产企业职工团员、农民工团员、新入职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团的纪律,对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

  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八条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团员,尊重和保障团员的各项权利,增强团员的使命感和光荣感,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重视在生产一线和科研管理岗位的青年职工中发展团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把推优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当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推优”质量。

  第二十一条 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团组织活动,把开展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服务,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效活动等作为提升企业团建质量的重要抓手,引导团员青年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先锋、提高效益的标兵、攻坚突击的骨干。

第五章 团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遵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的重要要求,突出知青年、懂青年、爱青年,建立一支来源广泛的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国有企业团干部队伍。有计划地把各个岗位上的优秀青年职工选拔到团的岗位上经受锻炼,鼓励青年党员兼任企业团的干部为党做青年群众工作。

  国有企业专职团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分别享受企业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正、副职待遇。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中的兼职团干部应当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团组织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团组织书记原则上为同级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选,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同级党委委员人选。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青年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其团委一般至少配备2名专职团干部和2至3名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由企业党组织按照比例适当增加团干部职数。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单位)也要配齐配强团干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协助企业党组织管理团干部的职责,加强对团干部的考察考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团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推动建立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团干部培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团干部调训、轮训制度,对新任职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书记应当在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上级团组织领导,应当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把国有企业团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总体规划,形成党委领导下,团委牵头抓总、相关团(工)委具体指导、企业团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

  总部在京外的中央企业的团建工作,中央企业团工委发挥领导、指导作用,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团委协助。中央企业在地方的直属企业(单位)的团建工作,中央企业系统团委发挥领导、指导作用,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团委协助。

  全国铁道团委、中管金融企业团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团组织,注意加强与地方团组织的联系,抓好系统团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组织支持,推动国有企业团建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企业在制定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当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企业职代会中的青年职工代表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一般应当列入企业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国有企业共青团工作阵地保障,推动党团、群团工作和服务阵地共建共享,积极开展“青年之家”建设。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建设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三十条 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国有企业团员青年、团干部、团组织和青年集体等,应当给予表彰表扬。

  第三十一条 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落实工作不力、干部协管不到位、基础团务不规范的,要及时提醒、约谈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团组织,集体企业团组织,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