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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9年1月12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五章 办事和咨询机构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七章 调研制度

  第八章 述职制度

  第九章 学习、考核和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有关部署,团中央委员会设置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团中央书记处的决议、决定,并根据团中央书记处授权研究推进本领域团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团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履行职责、参与团的工作、发挥参谋咨询作用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专门委员会成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这一政治责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一工作主线开展工作。

  第五条 执行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团中央书记处的各项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第六条 研究论证相关领域涉及全团的重大工作部署,可作为团中央委员会决策的前置程序。

  第七条 围绕相关领域全团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报告,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根据全团重点工作部署,监督、评估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全团相关领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报团中央委员会。

  第十条 对相关领域全团性荣誉的评选表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完成团中央书记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聚焦团的主责主业、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和利于发挥委员、候补委员作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团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确定。当届团中央委员会任期届满,专门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十四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届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门委员会下可设置若干专项小组。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安排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团中央组织部提出建议或经专门委员会内部举荐,征得委员、候补委员本人同意后,由团中央书记处提名,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对本委员会成员的调整或增补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委员、候补委员卸职、辞职或免职后,其在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中的委员、候补委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应要求各位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全面、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代表专门委员会发表的讲话、报告和出版的文章、著作,应当事先经过主任委员批准。专门委员会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委员会有关精神。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具体内容及研究讨论情况,除会议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办事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团中央机关相关内设部门,秘书长一般由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同时,该部门另安排1名专职同志担任联络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不是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特点,部分专门委员会成员可同时担任团中央机关兼职干部。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需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日常重要工作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其中,年初与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套开;年中可与全团年中工作交流会套开。经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批准,各专门委员会可结合工作督导、调研,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经主任委员批准,专项小组会议根据需要可自行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会议要力求务实紧凑,在保证会议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借助远程通讯手段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举行会议时,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要求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请假并说明理由。专门委员会需统计成员出席会议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议题一般在征求各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并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章 调研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结合相关领域重点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形成至少1篇专题调研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团中央委员会整体工作部署和书记处工作安排,结合本领域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调研课题。调研课题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初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后2个月内提出,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确定后,由团中央组织部汇总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三十四条 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以上委员担任。调研组成员以本专门委员会成员为主,每名成员每届至少参与1次调研。

  第三十五条 一个调研课题原则上安排不超过3个省(区、市)6个县(区)实地调研,可以采取一对一访谈、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委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调研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党内、团内各项廉洁纪律要求,杜绝浮夸作风、表面功夫,从严从实做好调研。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应于每年年初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2个月完成调研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团中央组织部负责汇总各专门委员会调研报告提交团中央书记处审议,根据书记处要求转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地方团组织工作参考。

第八章 述职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向团中央委员会进行工作述职。

  第四十条 述职一般安排在每年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以大会发言的形式进行,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书面发言方式。

  第四十一条 述职重点围绕专门委员会全年工作总体情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需要提请研究的事项进行。

  第四十二条 述职前,各专门委员会应撰写述职报告,并于述职前两周报团中央书记处。

  第四十三条 述职后,组织全体委员、候补委员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书面评议,评议结果由团中央组织部汇总报团中央书记处后,反馈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团委、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向团中央书记处述职时,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列席,并结合本领域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章 学习、考核和经费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共青团工作重要理论实践问题,通过专家辅导、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集体学习,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第四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本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专门委员会成员缺席年度活动达到3/4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不能正常履职、履职能力较差的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专门委员会可向团中央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按照每名成员每年5000元标准,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会议、调研、学习等方面工作经费,由专门委员会秘书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每年核定预算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纳入团中央机关年度工作预算。

  第四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经费在预算范围内,专款专用,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