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红领巾佩戴,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佩戴红领巾的情形。
第三条 红领巾是少先队和少先队员的标志。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少先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第四条 红领巾的规格分为小号和大号:
(一)小号红领巾:底边长100厘米,腰边长60厘米;
(二)大号红领巾:底边长120厘米,腰边长72厘米。
第五条 佩戴者应当佩戴与身材相适应的红领巾。小学低、中年级少先队员一般佩戴小号红领巾,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少先队员一般佩戴大号红领巾。
少先队辅导员佩戴大号红领巾。
第六条 佩戴红领巾时,佩戴者着装应当得体。佩戴步骤和方法如下:
(一)准备。展开红领巾,双手与肩同宽托握,可以根据身材、着装等情况适当折叠。
(二)佩戴。将红领巾披在肩上,钝角对准脊椎骨,右角放在左角下面,两角交叉;将右角经过左角前面拉到右边,左角不动;右角经左右两角交叉的空隙中拉出,右角恰绕过左角一圈;将右角从此圈中拉出,抽紧。
(三)整理。红领巾系好后,应当进行整理,使红领巾环绕在颈周,红领巾结位于胸口上方居中位置,红领巾钝角贴合后背。一般将红领巾置于衣领之下,钝角不被衣领遮挡,避免滑至肩头。整理后,确保整体效果庄重、美观、大方。
第七条 在下列情形,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应当佩戴红领巾:
(一)参加升国旗等重要仪式;
(二)参加党、团、队举行的重要庆祝、纪念、表彰等活动;
(三)参加少先队组织的重要集会、会议、活动等。
在校期间,少先队员一般应当佩戴红领巾;天气炎热或参加体育活动、生产劳动等产生不便时,可以不佩戴红领巾。
第八条 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红领巾。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佩戴红领巾。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应当加强对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教育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员了解红领巾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指导少先队员规范佩戴红领巾,保持红领巾干净、平整,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第十条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佩戴红领巾的监督管理,维护红领巾的尊严。
学校少工委在日常工作中对红领巾规范佩戴负责。县级及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少工委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对不当佩戴红领巾的个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责任。
第十一条 少先队工作者参加少先队组织的重要集会、会议、活动需要佩戴红领巾时,参照本规定佩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红领巾佩戴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规范佩戴效果示意图)
附
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规范佩戴效果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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