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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地方各级学联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代表大会。
第三条 地方学联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以及同级地方团委和上一级学联的指导。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须向同级地方党委和上一级学联请示。
第四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地方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代表团体和代表
第五条 地方学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团体在其会员团体中产生。
第六条 代表团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代表团体和所在学校在本地区和同类学校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社会认可度高,代表性强;
(二)所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学生会工作有力;
(三)规范落实学联学生会各项制度;
(四)认真执行各级学联的决议;
(五)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明显,会员满意度高。
第七条 代表团体原则上应覆盖本地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保证每个县级行政区划有中等学校代表团体。
第八条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会员团体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经召开代表大会的地方学联审批,可直接成为代表团体。中等学校的代表团体按照属地原则,兼顾所在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划分推选单位。没有成立学联的由相应团组织代为推选。产生程序是:
(一)各推选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会员团体和学生的意见,并征求本地区教育部门或主管单位党组织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代表团体考察对象;
(二)推选单位对初步候选代表团体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三)推选单位在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候选代表团体,报召开大会的地方学联审查;初步候选代表团体应由推选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召开大会的地方学联对初步候选代表团体进行审查;
(五)推选单位在会员团体中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会员团体的意见确定候选代表团体,经过委员会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等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团体,报召开大会的地方学联审批。
第九条 代表由所在代表团体派出,代表团体的会员均有资格成为代表人选。代表人选构成中,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5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350人;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名额,一般为70至150人。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地方学联委员会根据所辖会员团体数量和学生数量,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会员团体数量和学生数量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二)道德品行优良,树立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表率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技能突出,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同学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四)群众基础良好,积极主动服务身边同学,在同学中评价良好,威信较高;
(五)履职能力较强,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准确反映同学的意见和需求。
第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应由代表团体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委员会会议(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推荐,推选单位考察公示后,报地方学联审批。代表团体和推选单位应与召开代表大会的地方学联充分协商代表人选,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推选代表时原则上应将下一级学联主席作为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是:
(一)根据大会议程,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所代表团体享有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地方学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同所在代表团体和同学保持经常性联系,列席所在代表团体的重要会议,听取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努力服务广大同学;
(三)监督地方学联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可安排列席代表。同级团委负责人、同级学联秘书处负责人、下级团委负责人、下级学联秘书处负责人、同级教育部门有关人员及有关会员团体所在学校团委负责人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下一级学联主席中不是代表的,应作为列席代表。
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地区籍赴海外留学学生等特殊学生群体代表作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地方学联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体和主席
第十六条 地方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召集代表大会;
(三)选举地方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一般为50至100席;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委员会一般为15至40席。
第十八条 地方学联委员会原则上应涵盖本地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等各类会员团体。
第十九条 地方学联委员团体的产生程序是:
(一)地方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同级团委指导下确定下一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
(二)地方学联委员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在广泛听取有关地区、单位党团组织、学联学生会组织和学生意见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候选团体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审查;
(三)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委员会候选团体建议名单,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团体,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地方学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一般为15至30席;市(地、州、盟)和直辖市市辖区(县)学联主席团一般为7至20席。各级地方学联设主席团体1席,主席1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学联主席团原则上应涵盖本地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等各类会员团体。地方学联主席团候选团体,必须是地方学联本届委员团体。地方学联主席候选团体应在主席团候选团体中择优提名。地方学联主席团体派出代表作为主席行使职权,召集主席团全体会议。主席在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第二十三条 地方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主席团体和主席的产生程序是:
(一)地方学联委员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提出下一届主席团组成方案,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
(二)地方学联委员会在同级团委指导下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在广泛听取有关地区、单位党团组织、学联学生会组织和学生意见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届主席团候选团体、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审查;
(三)主席团候选团体、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建议名单,经新一届地方学联委员会充分酝酿,由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根据多数委员团体的意见确定候选团体和人选,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团体和主席团体,表决产生主席。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3至5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地方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地方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团体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召开前,地方学联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通过关于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通过代表团体、代表和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组成方案及产生办法;
(四)就大会议程、工作报告、章程制定或修订,以及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等进行讨论。
根据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地方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通过决议,授权地方学联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上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地方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后,地方学联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学联呈报有关召开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三)代表团体、代表和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组成方案及产生办法;
(四)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建议名单,初步拟定的主席人选名单、简历及考察材料;
(五)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
(六)工作报告送审稿;
(七)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应由上届地方学联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通过大会议程;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四)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第三十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原则上应召开大会主席团各次会议。大会主席团各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大会主席团议事规则;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审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四)审议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审议委员会选举监票人名单草案;
(六)审议委员会候选团体名单草案;
(七)通过委员会候选团体名单;
(八)审议提出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九)审议提出关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通过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通过委员会选举监票人名单;
(四)选举委员会;
(五)通过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六)通过关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大会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会议组织,可根据地域原则等划分代表团,各代表团应根据大会议程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
(二)通过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名单;
(三)就主席团选举办法草案作说明;
(四)就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草案作说明;
(五)就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名单草案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后,应以适当方式讨论主席团选举办法草案,酝酿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酝酿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委员会讨论和酝酿情况,应召开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会议。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主席团选举办法;
(二)审议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
(三)通过主席团、主席候选团体和主席人选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选举领导小组会议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主席团选举办法;
(二)通过主席团选举监票人名单;
(三)选举主席团成员团体、主席团体;
(四)通过主席人选。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选举产生后,应召开新一届主席团全体会议,聘任地方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通过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述会议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时,以有表决权的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表决,由地方学联代表大会以全体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选举时,被选举团体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地方学联委员会、主席团可等额选举产生,也可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学联主席团体一般等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可施行提案制度。提案是代表围绕青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健康、就业创业、社会融入与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或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及自身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应一事一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事项要符合国家社会发展和青年学生工作的客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向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提出。
第四十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闭幕后,召开情况应向同级党委、团委和上一级学联报告。
第五章 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一届地方学联委员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5%左右,由各代表团负责人、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大会正式代表。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的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正式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人事等有关重要事宜。
第四十三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一届地方学联委员会或者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十四条 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团体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同级地方团委和上级学联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团组织和团干部、学联和学联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表决和选举,同级党委和上级学联可以作出表决和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学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办法),经地方学联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学联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