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严肃培训纪律、切实改进学风,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有关要求,结合新时代新征程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员必须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和中心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学员参加学习培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团中央十条禁令精神和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树立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派出单位在学员参训前要进行纪律提醒,各级团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在发放入学通知时、学员入学报到时和学习培训期间,都要对学员明确纪律要求,切实营造从严治教、从严治校、从严治学的培训氛围。
三、学员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发表、散布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严禁编造、散布、传播小道消息,严禁将学习培训期间的文件资料在网络平台发布,严禁发布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图片、言论等。未经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允许,不得以学员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公开发表文章。
四、学员应严格落实组织要求,坚决执行临时党支部的决定。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不得以同学名义、以任何形式拉关系、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或网络群组,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联谊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谋取私利。
五、学员应坚持清正廉洁,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或指定住宿场所),在学员食堂(或指定就餐场所)就餐,严禁私自在外住宿。培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或可能形成“小圈子”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班级、支部、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六、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必须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注意自身形象。不接受任何宴请,严禁饮酒,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不得参加与学习培训无关的活动。
七、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得在校接待以汇报工作、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八、学员必须集中精力学习,学习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不得无故旷课,不得擅自离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1/7。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培训管理,有自有校舍或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应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应严格出入管理,双休日、节假日外出必须报备,按规定时间返校。
九、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使用AI工具代替撰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工作人员“陪读”。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十、学员在学习生活中应时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杜绝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低级趣味,严肃生活作风,严禁各类违背公序良俗和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十一、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学员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并严格执行学籍、学习、考勤等规章制度,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学员,将学员在校期间表现记入学习培训情况登记表等培训纪实材料,结业后一个月内反馈学员派出单位。学员派出单位要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将学员培训纪实材料反馈学员所属的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并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十二、学员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在处理后三日内报告团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团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并及时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同时报告学员派出单位、所在单位,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十三、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直至责令退学等处理。处理决定应实事求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作出。对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的,处理结果要向学员派出单位和所在单位通报。涉嫌违犯团纪的,还应由举办培训的团组织直接或督促具有团纪处理权限的团组织做好处理处分工作。对于学员因生理、心理疾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参训的,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协同学员派出单位及时给予关怀,并安全送返。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以各级团的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培训班次。由团组织和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面向团员青年的培训班次应参照相关要求严格培训管理。由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承接的社会化培训班次应严格管理,避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团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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