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办法
(2025年8月18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5年8月19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共青团中央设立的分别授予县级团委和基层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团内最高荣誉。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央关于评比表彰工作的要求和共青团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树牢青春理想、永葆青春斗志、涵育青春品格、激发青春锐气、拓宽青春胸怀,奋力书写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的青春篇章。
第三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进行,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团委(含全国性行业系统团组织,下同)负责推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通过团新疆区委推荐。
第四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每次表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不超过700个,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500名,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不超过350名。
第五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注重基层一线。重点面向工作学习在一线的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
(三)坚持优中选优。严格评选标准,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先进性相统一。
(四)加强跟踪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形成有效退出机制和工作闭环。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六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参评资格:
(一)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基层单位中的团(工)委、团(总)支部以及县(市、区、旗)级团委。每次表彰县(市、区、旗)级团委数量一般不超过全国县(市、区、旗)总数的1%。
(二)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2年。
(三)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相关荣誉(不含参评当年)。
第七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评选标准:
(一)政治建设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取得实效,“青年之家”等阵地作用发挥较好。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队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
(三)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四)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任务和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在科技创新、乡村全面振兴、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文化传承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中争当排头兵和生力军,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党组织、社会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第八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的参评资格:
(一)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不含专职团干部和保留团籍的党员)。
(二)团龄3年以上。
(三)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相关荣誉(不含参评当年)、年度教育评议结果累计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
(四)年满18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九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标准:
(一)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带头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二)刻苦学习、锐意创新。带头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创先争优,带头投身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火热实践,努力成为行业骨干、青年先锋,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带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做到不信邪、不怕鬼、骨头硬,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四)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带头站稳人民立场,厚植家国情怀,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勇当先锋队、突击队。
(五)崇德向善、严守纪律。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十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参评资格:
(一)地市级团委机关非班子成员,县级团委机关干部,基层团组织中的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常态化从事共青团工作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人、“青年之家”管理员,县级以下基层专职少先队工作者。
(二)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三)专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挂职、兼职团干部不少于1年。
(四)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相关荣誉(不含参评当年)。
县处级团干部一般不超过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标准:
(一)政治上强。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思想上强。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三)能力上强。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强,带头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勤于思考钻研,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动员青年。
(四)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坚持担当实干,善于改革创新,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勇于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斗争。
(五)作风上强。能吃苦、肯拼搏,涵养积极健康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热心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六)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管团治团要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带头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第十二条 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组织同一年度不再推报本级团员、团干部和下一级团组织参评。个人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对同一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重复表彰。
第十三条 对于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以及相关领域中表现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团组织(含临时性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等,可以适当放宽成立(任职)年限、荣誉支撑等条件推荐参评。推荐数量和评审过程从严把握。
英勇牺牲、因公殉职的团员、团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表彰并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团组织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
(一)近2年内团组织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处理处分的;
(二)近2年内团组织负责人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近2年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2年内单位或者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执纪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近2年内与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有密切关联的;
(六)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团组织长期不换届、不配齐团干部、不开展推优入党,落实“全团带队”责任和全团重点工作不力的;
(七)团组织被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的;
(八)不宜推荐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发布通知,以总表彰名额的110%确定总推报名额。依据全团表彰名额分配总体原则和各地区(系统)团组织、团员、团干部数量结构,结合全团重点项目落实和组织建设成果等统筹确定各地区(系统)推报名额。党和国家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民族地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新兴领域应当占一定比例。
(二)推荐。各省级团委根据参评条件和分配名额,按照阶梯晋级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指导基层进行推荐。基层团组织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上级团组织申报参评。拟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推荐对象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共青团中央。
(三)初审。共青团中央对推荐对象的参评条件、资格和材料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反馈各省级团委进行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相应名额、不再递补。凡超出分配名额推荐的,按排序取足后,其余不予接收。各省级团委或者委托相关团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相应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听取所在单位团员青年等群众意见。各省级团委在本省(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正式推荐对象。
(四)复审和公示。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评审会议差额评选,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拟表彰对象名单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五)决定。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批准,以共青团中央文件形式印发表彰决定。
第十六条 各省级团委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开展评选推荐,集体研究审慎提出推荐对象。推荐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共青团中央。
第十七条 加强归档工作,建立归档责任制,坚持评选工作“实时立卷、事毕归档”。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和各省级团委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四章 荣誉管理
第十八条 共青团中央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进行表彰,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颁发证书。
对受到表彰的团员、团干部,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设置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或者在工作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应纳入团的激励机制。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可以优先给予机会激励和发展激励。
省级团委可以视情况通过荣誉对应、转化等方式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组织成员给予激励。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的事迹,营造学习先进典型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展现青春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的朝气锐气,持续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的关心关爱和教育引导,每年至少走访或访谈一次,并结合实际提供培训等机会。对团组织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指导帮助;对团员、团干部应当重点了解关心其学业、职业发展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困难。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尚未超龄离团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荣誉获得者、尚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获得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受到劝其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置的;
(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七)非法离境的;
(八)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被撤销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的个人,收回其证书,将撤销荣誉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含电子档案)。对被撤销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的组织,收回其奖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推报和评审工作严格落实“八个禁止”:
(一)禁止在推荐、考察、审核过程中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
(二)禁止对组织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三)禁止以评选表彰为由行贿或索贿;
(四)禁止拉票、网络投票,私自散发、张贴各种宣传材料,利用舆论进行不当造势;
(五)禁止以未获表彰为由对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
(六)禁止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七)禁止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的推荐评议结果;
(八)禁止私自泄露推荐、考察、审核、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问题线索依规进行核实、处置。对违反纪律的团组织及个人,应视情节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团委可以根据中央和地方关于评比达标表彰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修订本地区(系统)相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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