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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025年3月12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3月14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章 表彰程序

  第四章 荣誉管理与纪律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新时代少先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评比表彰工作的要求和共青团、少先队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以下简称全国少先队“两优秀”)是全国少工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授予全国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集体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全国少先队“两优秀”评选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激励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和少先队组织学习先进、争当优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努力奋斗。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标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体现少先队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强化基层导向。重点面向基层组织和工作一线,做到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少年满意。

  (三)注重激励效果。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优中选优,符合少先队实际,体现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激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

  (四)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依规依纪开展,严肃推报和评审程序,形成工作闭环。

  第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六一”儿童节或“十·一三”建队纪念日前后集中表彰。表彰名额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确定。

  第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进行,组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国少先队“两优秀”评选、表彰、管理、宣传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少先队工作的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少年部、机关纪委,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主要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中小学校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和校外辅导员中产生。参评资格如下:

  (一)累计从事少先队工作5年(含)以上;

  (二)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三)近5年内因在少先队工作领域成绩突出获得过省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教师或其他省级工作部门(含)以上表彰奖励,省级未开展少先队工作领域表彰奖励的,所获表彰奖励可以放宽至市级,不要求完全对应。

  不推荐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以上的干部参评。现任县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35周岁(含)以下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不低于该类别表彰总数的35%。

  第八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对党忠诚,信念坚定,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少年儿童。有仁爱之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主动研究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思想意识发展规律,服务少先队员健康成长,创新教育引领少年儿童的方式方法,成为深受少先队员喜爱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

  (三)道德品行高尚。师德师风优良,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弘扬教育家精神,注重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协同育人,引领良好社会风尚,能够为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员作表率。

  (四)工作实绩突出。聚焦培养共产主义接班人,聚焦传承红色基因,聚焦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理论研究能力和工作带动能力强,守正创新开展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成效明显。

  校外辅导员能够常态化指导开展校内外少先队活动,在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实践载体、创新教育方法等方面成效明显。

  先进事迹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或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经省级少工委推荐,可以破格参评。

  第九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主要从各级中小学少先队大队、中队中产生。参评资格如下:

  (一)参评少先队组织成立3年(含)以上;

  (二)参评集体的少先队大队或中队辅导员,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三)近5年内因在少先队工作领域成绩突出获得过省级优秀少先队集体或其他省级工作部门(含)以上表彰奖励,省级未开展少先队工作领域表彰奖励的,所获表彰奖励可以放宽至市级,不要求完全对应。

  第十条 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党的领导坚强。党组织重视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党建带队建工作扎实,定期研究少先队工作,学校少工委健全,领导作用明显,支持保障力度大。

  (二)政治引领有力。聚焦少年儿童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面向少年儿童传播党的希望要求措施实、成效好,在全队重点主题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组织教育规范。严格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定期召开学校少先队代表大会,大、中、小队组织健全,少先队小骨干规范轮换,规范举行入队、离队等少先队仪式,队室(队角)等少先队阵地建设规范、利用率高,少先队员光荣感强。

  (四)实践活动丰富。常态开展少先队活动课,实践性、参与性强,发挥少先队员自主性好。积极拓展校外实践阵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校外少先队实践活动。

  (五)工作队伍健全。配齐配强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聘任校外辅导员,定期开展辅导员学习培训研讨,辅导员职称待遇、考核激励等政策落实情况好。

  第十一条 不同时推荐同一基层单位的个人和集体参评。同一个人和集体5年内不重复表彰。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全国少先队“两优秀”荣誉:

  (一)近5年内因少先队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党、团组织或上级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二)近5年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有其他不适合参评情形的。

第三章 表彰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表彰年度,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制定评选表彰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选依据、名额分配、参评资格、实施步骤、工作纪律、时间安排等要求。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少工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指导基层单位进行推荐。基层单位推荐可以有一定差额比例,由省级少工委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本省份名额总数的20%。基层单位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至省级少工委。

  校外辅导员中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候选人推荐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归口办理,按照部队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其他省级少工委不再推荐。

  第十五条 省级少工委应当对省级推荐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格条件、推荐过程、事迹材料、奖惩情况等严格审核把关。省级推荐对象应当征求省级教育部门意见,经省级团委书记会审议通过后,在省级相关媒体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省级推荐为等额推荐。

  第十六条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对省级少工委上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复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提交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推荐省份相应名额、不再替补。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拟表彰对象情况,通过后提请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决定。根据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结果,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表彰名单。

  第十七条 全国少工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表彰文件,向受表彰对象颁发证书。可以结合党、团、队举行的重要会议或庆祝、纪念活动等进行表彰。

  受表彰对象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受表彰对象(含集体代表)中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推荐为各级少代会代表、少工委委员、团代会代表、团的委员会委员等,可以优先参加省级(含)以上少工委、团委、教育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十八条 各级少工委、团委、教育部门应当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深入挖掘、广泛宣传报道受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生动鲜活的宣讲分享等活动,讲好全国少先队“两优秀”的故事,营造学习典型、争当标杆的浓厚氛围。

  第十九条 评选表彰坚持实时立卷、事毕归档。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省级少工委应当对相关申报材料、会议材料、文件等分类规范归档。

第四章 荣誉管理与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尚在少先队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予以拘留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或劝其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置的;

  (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存在其他师德师风违规行为,受到教育部门处罚或通报的;

  (五)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相关学校少工委负责人、少先队辅导员严重违纪违法,或有其他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选表彰年度,与申报推荐工作同步部署开展荣誉撤销集中摸排。省级少工委核实往届受表彰对象有关情况并如实上报。存在应当撤销荣誉情形的,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集中撤销。

  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应当撤销荣誉情形的,省级少工委应当核实情况并如实上报,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及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应当指导省级少工委加强对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学习,开展纪律教育。在推荐和表彰全过程中,各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被推荐的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禁止通过赠送财物、宴请、安排消费活动、请托等方式寻求关照甚至行贿索贿;

  (二)禁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三)禁止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被推荐的单位、个人;

  (四)禁止借评选表彰以任何方式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禁止利用舆论进行不当造势或干预评选表彰;

  (六)禁止擅自改变组织决定的推荐结果;

  (七)禁止私自泄露、发布工作过程性情况或保密事项;

  (八)禁止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或马虎随意、放松把关、不认真履职。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参评资格,视具体情节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履行把关责任不力的组织,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下一评选表彰年份的名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少工委可以根据本地区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少先队评选表彰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