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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授予中国优秀青年的最高荣誉,旨在树立政治进步、品德高尚、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典型,集中反映新时代中国青年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央关于评比表彰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青年典型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青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引领广大团员青年立足本职岗位,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科技创新、乡村全面振兴、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中争当排头兵和生力军,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挺膺担当。
第三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进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新时代青年先锋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具体实施。省级团委(含全国性行业系统团组织,下同)负责人选推荐。
第四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每次表彰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个人不超过30名、集体不超过30个,新时代青年先锋不超过750名。
第五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注重基层导向。重点面向基层组织和工作一线,实绩突出、代表性强,党组织认可、青年满意。原则上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
(三)体现进阶激励。严格评选标准,坚持优中选优,注重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与先进性相统一;
(四)加强跟踪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形成有效退出机制和工作闭环。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六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推荐人选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模范践行“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的重要要求,带头做到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踊跃投身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火热实践,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七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或省级青年五四奖章;
(二)年龄为14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截至当年4月30日)的中国公民,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至40周岁。
第八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在重大任务、重大项目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
第九条 新时代青年先锋的评选条件:
(一)年龄为14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截至当年4月30日)的中国公民;
(二)省级团委推荐人选中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
(三)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女性、少数民族和新兴领域青年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除集中表彰外,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青年个人和集体,经相关省级团委、青联联合提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研究同意,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可以颁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抗击自然灾害中英勇牺牲并引起广泛社会影响的青年,经相关省级团委、青联联合提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研究同意,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可以追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发布通知、人选初审、资格复核、组织评审、确定人选、结果公示、集中表彰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人选(集体)由省级团委、青联共同提名推荐。提名数量不得超出分配名额。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推荐人选同步参评新时代青年先锋。往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不再提名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或新时代青年先锋推荐人选。往届新时代青年先锋获奖者,不再提名新时代青年先锋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省级团委、青联要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严格考察,通过集中述绩、现场答辩、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等方式,严格组织差额评审,并征求人选(集体)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的群众意见。正式上报人选材料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联须报本级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各系统团(工)委、青联须报系统党委(党组)同意。推荐人选报审前须与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沟通推荐情况。
申报人选(集体)应当在所在单位和省级团委、青联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分别设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评审委员会和新时代青年先锋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名单。共青团中央组织部、青年发展部根据入围名单制作公示材料,分别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四青年节前后按程序适时发布表彰决定,并开展表彰宣传。
第十五条 加强归档工作,建立归档责任制,坚持评选工作实时立卷、事毕归档。共青团中央组织部、青年发展部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获奖者、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程序提请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后,及时撤销其荣誉:
(一)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予以拘留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或者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
荣誉撤销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对撤销荣誉的,及时收回其奖章、奖牌、证书。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团委、青联必须严格履行对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报和评审工作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禁止在推荐、考察、审核过程中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
(二)禁止对组织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三)禁止以评选表彰为由行贿或索贿;
(四)禁止拉票、网络投票,私自散发、张贴各种宣传材料,利用舆论进行不当造势;
(五)禁止以未获表彰为由对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
(六)禁止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七)禁止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的推荐评议结果;
(八)禁止私自泄露推荐、考察、审核、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团委、青联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问题线索依规进行核实、处置。对违反纪律的团组织及个人,应视情节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团委、青联可以根据中央和地方关于评比达标表彰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修订本地区(系统)相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青年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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