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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国学联驻会执行主席管理,健全选拔任用、管理使用、激励保障、监督约束等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理想远大、根植同学、服务同学、清新阳光的骨干力量,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派出代表驻会工作是学联组织为充分发挥学联作用、积极开展学联工作、加强对学联骨干培养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驻会执行主席的管理必须遵循党管青年原则,符合学联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适应学校共青团高质量发展和学联学生会改革建设的需要,尊重学生骨干成长规律,激发学联组织和骨干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为广大同学竭诚服务的活力,更好引领带动广大同学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
第四条 全国学联每学年在主席团成员团体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驻会执行主席,采取轮值和遴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驻会执行主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所在学生会(研究生会)应当为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本人应当为经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品学兼优,有较强团队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本科生符合保送研究生条件者优先考虑。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外语沟通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带头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无违纪违法情况或记录。
第六条 驻会执行主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培养人选。全国学联秘书处提前致函相关学校党委,商请做好人选发现、培养工作。
(二)推荐人选。请相关学校党委做好候选人审查和推荐工作,并在校内公示推荐人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党委一般应推荐2名人选。
(三)审查考察。全国学联秘书处会同省级学联秘书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四)笔试面试。全国学联秘书处会同团中央相关部门,组织笔试和面试工作。
(五)确定人选。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拟定人选在全国学联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全国学联驻会执行主席的选拔,必须严把政治关、学习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严禁暗箱操作、人情请托、信息造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人选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驻会执行主席由全国学联秘书处统筹管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教育引导驻会执行主席带头心系同学、联系同学、服务同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第九条 建立并完善团中央书记处同志与驻会执行主席定期座谈交流机制,驻会执行主席驻会期间至少向书记处汇报1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参与工作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定期与驻会执行主席谈心谈话。
第十条 驻会期间,注重开展理论学习和课题研究。
(一)开展集体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二)深入高校参加思政课程或专业课程,与同学交流研学感悟,形成研学心得。
(三)结合专业特长和驻会工作实际,形成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驻会期间,注重开展调研工作。
(一)按照高校团学工作整体部署,发挥驻会执行主席“观察员”作用,主动参与高校学生思想动态调研。
(二)与同学、团学骨干经常性开展面对面座谈,了解同学思想动态和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研学成果。
(三)加强与地方学联联动,常态化会同各级学联学生会开展高校青年学生热点问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
(四)积极参加青年外事活动和对港澳台青年交流活动,形成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驻会期间,在做好全国学联有关工作基础上,安排多岗位锻炼。既在全国学联秘书处参与工作,也在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在全国学联秘书处和相关部门之间轮岗1次。
第十三条 驻会执行主席分组牵头全国学联委员会宣传思想小组、组织建设小组、权益服务小组、合作交流小组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各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四条 驻会执行主席应当及时转接党(团)组织关系,驻会期间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及时、足额缴纳党(团)费。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五条 落实《关于实行全国学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0号),驻会执行主席按国家规定的毕业参加工作的初期工资或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补贴。参照团中央机关在职人员标准,落实驻会执行主席宿舍床位、工会福利等待遇。
第十六条 驻会期间原则上休学1年,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1年。如不能休学,驻会1年时间将不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 驻会期间,推荐驻会执行主席作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高校班学员。驻会结束由全国学联秘书处会同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出具工作鉴定。
第五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八条 驻会执行主席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团纪、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术规范。对于存在违纪违法、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的,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提请团中央书记处批准,予以取消驻会资格,并通报派出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驻会执行主席驻会期间不再承担原学生会(研究生会)相关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学联或驻会执行主席名义兼任社会职务、参加活动、发表文章、接受采访等。
第二十条 驻会执行主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保管好各类文件、档案、资料、印鉴等,不得泄露未经公开的工作信息,严禁发布、传播敏感信息和内部文件、数据。
第二十一条 驻会执行主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生活作风等各项要求。如有违反,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讨、劝退等处置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学联驻会执行主席,地方学联驻会执行主席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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