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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示范引领作用,激发新时代青年勇做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锋力量,在科技创新、乡村全面振兴、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中争当排头兵和生力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矢志创新创效、奋力突击攻坚、弘扬职业文明、助力安全生产、优化服务实践等过程中创建并经过严格评选认定,具有过硬政治素质、高尚道德品质、高超专业技能、优良工作作风、突出岗位业绩,展现青年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新时代青年先锋集体。
第三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进行,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具体实施。省级团委(含全国性系统、行业团组织,下同)负责推荐。
第四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施行备案创建、届次认定制。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每届命名认定不超过2500个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紧紧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覆盖政治引领、经济建设、科技创新等各领域、各行业。
——政治引领:自觉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要求,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和宣传宣讲走深走实,巩固壮大信息化条件下的主流思想舆论,用好红色资源不断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和价值观塑造。
——经济建设:积极参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在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助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促进外贸提质增效等岗位一线建功立业,促进高质量发展。
——科技创新:踊跃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催生新质生产力等方面攻关攻坚,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乡村振兴:积极助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在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民主法治: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助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绿色发展:积极投身美丽中国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社会服务:积极助力社会建设,在医疗卫生、教育体育、民生保障、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基层治理等方面敬业奉献,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文化建设: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中华文化传承发展,规范网络文明健康发展,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业,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安全发展: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助力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挺身而出,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卫国戍边:勇担强边固防、兴边富民、稳边固边使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推动边疆地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卫国戍边整体能力。
——对外合作:积极投身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扩大自主开放、推动贸易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其他: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青年为主体,承担一线工作任务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的工作集体(班组、车间、站点、门店、部门、团队等);规模较小且内设机构难以拆分的单位可整体参与创建。
(二)原则上由一名不超过40周岁的集体负责人或相应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号长。
(三)集体人数一般为30至50人,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0人,最少不低于5人;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50%以上,中国国籍人员占集体人数80%以上,且主要负责人和号长均为中国国籍。
(四)省级团委推荐集体中,新兴领域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带头做到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练就过硬本领、发扬奋斗精神,踊跃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火热实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形成良好社会影响。
(三)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工作内涵丰富、青年广泛参与,在服务中心大局、促进青年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本地区、本系统行业中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
(四)共青团或青年工作规范活跃,驻在国(境)外的集体能够灵活有效地开展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第八条 创建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报:
(一)集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经管理机构调查、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发现集体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属实的;
(二)集体成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在处分影响期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三)集体成员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与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有密切关联的;
(五)其他不适合推报的情形。
第三章 创建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 优化创建活动的工作流程。创建集体通过省级团委向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创建备案,接受指导监督;建立相应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选好配强号长,发挥团干部和青年骨干作用,强化全体成员在创建过程中的参与度和创造性;有序推进创建工作,促进创建活动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第十条 落实创建活动的基本规范。创建集体制定切合实际、适度领先、责任到人的创建目标;建立健全适合行业特点、岗位要求的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操作流程;重点围绕思想引领、技能提升、攻坚克难、创新创效、优质服务等,培育有形化、能复制、可推广的工作载体。
第十一条 强化创建活动的功能作用。创建集体依托网络平台、联创活动、观摩学习等,加强交流互鉴;发挥创建集体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青年参与文明创建;执行“亮标识、亮承诺、亮监督”制度,公开服务承诺、成员身份、监督电话等,主动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命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报,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严从优。
第十三条 省级团委须做好拟推荐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考察、遴选、推报等工作,全面了解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和团组织建设等情况,确保情况属实、信息真实。
第十四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命名认定的主要程序:
(一)创建集体对照推荐标准,经自查自评、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进行申报。
(二)省级团委对申报集体进行资格审核和严格考察,通过集中述绩、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差额评审,确定拟推荐集体。省级团委或委托相关团组织对拟推荐集体进行考察,征求集体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加强舆情排查。正式上报集体材料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领导同意,各系统团(工)委须报系统党委(党组)同意,行业团指委须报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同意。推荐集体报审前须与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提前沟通。
申报集体应当在所在单位和省级团委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省级团委公示时,除公布本级联系方式外,还需向社会公布共青团中央联系电话和邮箱。
(三)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严把政治关、质量关、廉洁关,对推荐集体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设立全国青年文明号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拟命名集体。拟命名集体建议名单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由共青团中央印发命名认定文件,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并颁发牌匾。
(五)加强归档工作,建立归档责任制,坚持“实时立卷、事毕归档”,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省级团委组织按届次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实行特别推荐机制,对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创建导向的典型集体,可由省级团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特别推荐,推荐数量和评审过程从严把握。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和创建集体在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推报和命名认定工作中须严格落实“十个禁止”纪律要求,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禁止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要求创建集体通过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方式进行展示;
(二)禁止与参评集体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请托,不收受任何财物和好处;
(三)禁止滥用职权,违规插手集体推报、资格审核、评审等各环节工作,干预命名认定结果;
(四)禁止暗箱操作,违反集体决策原则和组织推报程序,私自联系、确定和更改候选集体情况;
(五)禁止向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私自泄露推荐、考察、审核、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六)禁止以复印、拍照等任何方式留存工作材料,不将相关信息对外传播,不上传网络;
(七)禁止在推荐、考察、审核过程中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关照;
(八)禁止对组织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九)禁止私自散发、张贴各种宣传材料,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利用舆论进行不当造势;
(十)禁止以未获认定为由对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
第五章 激励和培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系统行业、各有关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激励政策,对命名认定的集体及其成员给予激励鼓励。
第十八条 落实党建带团建制度机制,积极争取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对于创建工作的指导支持;推动将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系统行业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体系,与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等共青团工作品牌联动起来,在推优入党、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遴选和青年讲师团建设等工作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评选表彰中,对命名认定的集体和号长、青年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结合推进新兴领域团的建设“两个覆盖”,加强对新兴领域青年集体的创建指导和联系服务;广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强化示范引领。
第六章 管理规范和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的联系指导和管理服务,通过开展创新攻关、岗位练兵、骨干培训等活动,搭建岗位建功和学习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命名有效期5年。在命名有效期内,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主动开展资源共享、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岗位体验、实地观摩、公开评议、文化倡导、网络文明、政策宣传、创先争优、公益服务等主题活动,支持本地区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外实践活动,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国青年文明号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社会投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按照从严从简、务实高效的原则,采用直接开展、委托下一级、指定第三方等方式,每年对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开展达标抽查;每个创建周期,通过集体对照自查、交叉互评等方式,对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实现复核全覆盖,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予以警告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经管理机构调查、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发现集体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一定问题、认定属实的;
(二)半年内不开展创建工作的,或创建态度消极被动、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三)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或未能达到其他创建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撤销称号、摘除牌匾。
(一)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与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关联度较高、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或造成广泛不良社会影响;
(二)集体成员存在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予以拘留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集体成员存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或者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四)集体成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第二十二条中列举的问题,且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七)其他须撤销称号的情形。
对于撤销称号的集体,经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各省级团委及时面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超过命名有效期的;
(二)原集体的建制撤销或工作职能发生明显改变;
(三)集体成员一年内或一次性变动比例超过50%;
(四)其他不符合全国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的。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发生以上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免除称号不属于惩戒措施。
第八章 标识规范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共青团中央制发,共青团中央专有对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非商业用途的宣传品、新媒体文化产品、网站等;青年文明号有关视觉识别系统如工作现场、旗帜、徽章、服饰等。
题字和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牌匾只可在所授予集体的工作场所对外悬挂,不得私自复制,不得随意放置。
第二十七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应认真保管好牌匾,保持牌匾文字清晰、完整清洁,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收回后重新发放;丢失一般不予补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中青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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