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深化“五四红旗团委”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团建创新,有力促进基层团的建设,活跃基层团的工作,切实增强对广大青年的吸引和凝聚,团中央组织部定于今年11月上旬确定第九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六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第九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由各省级团委从近年来获得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的团组织中择优申报。申报时兼顾农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社区各类型比例,并应有适当数量的“两新”组织团委。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的基层团委应达到的标准是:团委班子配备整齐,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基础团务工作;能够针对青年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对青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下属团支部(总支)的整体建设情况较好,至少有一个省级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团支部,获县(市)级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在20%以上。
第六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由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在近年来获得省级“团建先进县(市)”称号或获得省级团委表彰的团县(市、区)委中择优申报。申报“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团县(市、区)委应达到的标准是:领导班子配备整齐,工作力量较强;能够针对本地青年分布和流动特点,指导做好基层团组织建设,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率较高;在组织动员青年、教育引导青年、关心服务青年、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活动载体上有探索创新;团属活动阵地硬件条件较好,且青年使用率较高;所属基层团委整体建设水平较高,至少有一个“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或两个“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省级“五四红旗团委”及其创建单位在基层团委中所占比例较高,市(地)级以上“五四红旗团委”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30%以上。
根据中青电[1999]49号文件规定,被确定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其创建资格三年内有效。第六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三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创建资格将于今年到期,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荣誉称号已满三年的基层团委和团县(市、区)委,也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层团委和团县(市、区)委,经同级党委同意,向市(地)级团委提出申请,统一报送至省级团委组织部门。各省级团委组织部门根据团中央下达的创建单位申报条件,会同有关战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申报名单后,将申报文件、申报单位名单和申报表(文字版2份、电子版1份)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团中央组织部对各省级团委报送的申报单位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创建单位名单,并在中国共青团网站(http://www.gqt.org.cn)予以公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团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第九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和第六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申报工作。要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真正把组织健全、基础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团委和团县(市、区)委申报上来,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影响力、战斗力和生命力。
联 系 人:黄宇青、朱昊炜 联系电话:(010)85212172、85212072 电子信箱:tzyzz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51
附件:1.第九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申报表(下载) 2.第六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申报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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