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集中宣传日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7年5月27日(星期日)
二、活动口号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三、活动内容
面向社会公众,面向未成年人,面向未成年人家长、老师以及对未成年人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宣传,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广泛开展。主要内容包括:
1.举办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点活动。邀请当地党政领导和各界知名人士,会同未保委成员单位或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的部门,共同举办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论坛、研讨会、文艺晚会、新闻发布会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表彰保护未成年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组成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团,运用巡回报告、网上交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扩大影响。
2.开展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以专版、专题节目、宣传片、宣传画、深度报道、评论员文章、专题网页或网站等形式,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理念,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利用户外广告、电视、电台、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宣传平台,发布内容明确、形象生动的公益广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的需要,在车站、机场、城市广场、繁华市区等人群密集的地区以及学校、社区、青少年宫等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地方,广泛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如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咨询台、模拟法庭、网上辩论、普法比赛、法律讲座、自护课堂等,提高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和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护能力。聘请社会上有影响的知名人士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爱心大使,发挥知名人士的示范带动作用。
4.开展帮助和关爱未成年人活动。组建素质较高、专业齐全、多年龄层次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者队伍,广泛发动“青少年维权岗”、青年文明号等单位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层工作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心理咨询、社会和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监督等方面的服务。通过送温暖、教育辅导以及结对子等形式,开展对本地区留守未成年人、贫困家庭未成年子女以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难未成年人帮扶,对有不良行为和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四、工作要求
集中宣传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党政支持,请党政领导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相关活动,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指示和提出工作要求。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和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活动落到实处。要广泛发动,扩大参与。动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其创建单位、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以及各类与青少年权益工作相关的协会社团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为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请各地及时报送以下材料:(1)5月24日前,报送宣传日活动的总体方案,其中每省、自治区明确2到5个开展活动的重点城市(直辖市确定2到5个城区);(2)5月27日,报送各地开展活动的新闻稿、照片、典型事例等材料,团中央权益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予以报道;(3)各地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有关资料和信息,请及时报团中央权益部。
联系电话(传真):(010)85212133;
电子邮件:tzysqc@sina.com;
联 系 人:张蔚红(13911798224) 曹礼平(15910555768)。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