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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编
2012年03月06日
 

各地团组织认真落实党建带团建要求
制定支持和推进基层团建工作的
制度性、政策性措施

  根据中组部、团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地团组织积极争取党委组织部和财政、民政等部门支持,进一步明确党建带团建的具体工作要求,推动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性、制度性措施。

  一、在经费保障方面,13个省份明确把县市、乡镇团委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河北:各县(市、区)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团委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县级每年不少于10万元,乡镇(街道)级每年不少于2万元列入预算。同时,村团组织书记不能进入“两委”班子的,可给予适当工作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对驻外团工委的办公经费、活动资金要予以保证,为驻外团工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河南: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将团市委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督促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核拨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经费。辽宁:各级政府按照所辖地区青年人口总数,以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共青团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共青团组织参与和承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核拨必要的经费。对上级共青团组织下拨专项活动经费要求配套的,本级财政应给予支持。

  宁夏:各市、县(区)财政按照35岁以下青少年人均1-2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本级团委工作经费,财政状况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农村一般应给团支部划拨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企业按照35岁以下青年职工每人不少于200元的标准划拨团组织工作经费。学校按照学生总人数人均不少于25元的标准划拨团组织工作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经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设置为团支部的单位每个团员年均不少于100元,设置为团委或总支的单位,每个团员年均不少于50元。市、县(区)党委组织部要从留存党费中按党员总数人均1元钱的标准为同级团委划拨党建带团建专项经费。要为村(社区)团支部书记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的岗位津贴。

  福建:各县(市、区)每年按户籍人口中6-14周岁在校学生数和14-28周岁青年总数,人均1元标准,安排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费安排已达到或超过人均1元标准的,不降低现行标准。目前已经实现全省村团支部书记每月100元津贴。

  四川:各县(市、区)财政按照青少年人数人均不低于0.5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县级团委工作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每年应从本级留存党费中划拨一定经费用于团干部培训、党团报刊订阅。

  吉林: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35岁以下青少年人均1-2元的标准,安排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保障。财政状况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农村可以给团支部划拨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或划拨一定数量的经费田(经费林、经费畜)。企业按照35岁以下青年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划拨团组织工作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经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设置为团支部的单位每个团员年均不少于100元,设置为团委或总支的单位,每个团员年均不少于50元。

  重庆:全市各级党组织将留存党费的3-5%用于基层团建工作。市委组织部每年给团市委拨付10万元党费用于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机关、企事业单位按35岁以下(含35岁)青年人数以每年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划拨团的日常工作经费,高校按照在校生人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两新”团组织活动经费按照“两新”组织中35岁以下青年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列入“两新”组织财务计划,由“两新”组织专项拨发,并随“两新”组织发展争取逐年有所增长。

  广西:按照450元/人的标准落实村团支部书记培训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分别负担50%、20%、30%。

  青海:村团支部书记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的50%,村团支部书记兼有其他主要职务的其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报酬的60%,青南地区应分别不低于65%和75%。

  湖北:各市(州)、县(市、区)按照本地区6-28岁青少年人口数每人每年不低于0.3元的标准划拨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费,按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

  江苏:乡镇(街道)团组织工作经费按辖区内35周岁以下青少年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划拨,全年经费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下拨。机关、企事业单位按35周岁以下团员青年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市、县团委经费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青年工作需要相匹配。

  云南:县(区)财政依据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人数,按人均不低于0.5元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共青团的工作与活动经费。

  二、在团干部配备使用方面,14个省份对加大团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力度和落实团干部相应待遇作出规定

  广东:加大竞争性选拔团干部的力度,各级团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对履新团干部的学历作了“硬性”规定,要求市级以上团委新进干部、县级团委新任职班子成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上海:团各区、县委,各市级团工委,各局(公司)、大专院校及市属单位团委每届书记班子成员中,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建立动态调整的团干部梯队体系,按照1:1的比例确定团组织的正、副书记后备干部人选,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专职团干部在任期内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重庆:全市所有的村(社区)团组织负责人均进入了村(社区)两委委员。

  宁夏:地级市团委班子中30周岁以下的至少要有1名,县(市、区)团委班子中25周岁以下的至少要有1名。学校团组织负责人任课时数应不超过其他教师平均课时数的一半,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年限计入教龄,在入党、评优和晋职时,应将其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实绩和政治业务水平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河北:村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的选任,要和大学生村官工作、选拔“农村优秀青年”工作相结合。各级党委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符合条件的同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除决定人事任免的会议外,团组织书记应列席同级党委、党委常委的会议。

  辽宁、广西:乡镇(街道)团委书记在职期间享受副科级待遇。

  辽宁、河南、陕西、宁夏:各级党委在选拔任用各级团委正、副书记时,一般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正、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各级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

  北京、吉林、江苏、河南、云南、青海:基层团组织书记、副书记出现空缺时,应在3个月内配齐。

  三、在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13个省份大力推动重点领域团建和基层团组织格局创新

  北京、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陕西、青海、宁夏: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已建立党组织的要尽快把团组织建立起来,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先建立团组织。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实现团组织全覆盖。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所有党组织活动场所,要让团组织使用,向团员青年开放。

  广东: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建立以地域为纽带的党(团)组织,推进驻外团组织建设,强化对流动青年的组织化梳理、组织化对接。规定党组织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给予最大支持,共享师资、场地、教材、资金等资源;社区党员工作室、党代表工作站等党的工作和活动阵地要加挂团组织的牌子,向团员青年开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要为团组织开展活动开设窗口、提供支持。

  吉林: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乡镇信用社外勤副主任(主任助理)或信贷员兼任体制外乡镇团委副书记制度。二是所有依法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建团条件的,要100%建立团组织;团员人数不足但青年比较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可先建立青年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站等青年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建立团的组织。暂时不具备建团条件的,要全部纳入司法行政部门团组织的覆盖范围,团员都编入团的组织,并正常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三是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甲方建设单位对应的乙方施工单位中具备建团条件的,建团率达到100%;暂时不具备建团条件的,按标段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团组织;对暂不具备建团条件但28-40周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施工单位,建立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团青联系点。要将28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建设主管单位团组织,参加正常的团组织生活。

  重庆:坚持把每年彩票公益金市级统筹部分的1.5%用于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2011年争取到彩票公益金市级统筹部分3220.6万元用于各区县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市财政每年划拨300万元,与团中央划拨给重庆的青年创业就业基金配套用于青年就业创业。市委、市政府投资1.3亿元建设重庆市团校(全国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投资1.6亿元建设重庆市少年宫,投入200万元建设重庆市青少年门户网站赛乐网。

  天津:发动200多个区县局级团委专职团干部与2010年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团组织结对,每名团干部至少为共建单位办一件实事,或解决一件难题,帮助共建单位策划组织一次团的活动,增强了团组织的活力。团市委争取市司法局支持,为全市每个乡镇、街道选配了一名青年律师担任兼职团(工)委副书记,完善了全市乡镇、街道团组织法律服务职能。

  四、在团干部教育管理方面,15个省份加大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指导、评优、宣传和推荐使用力度

  河北: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团省委联合召开省、市、县、乡四级团组织“万人大会”,对村级团组织换届工作进行部署。团省委还要求全省专职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每名团干部要与不少于5名基层普通青年建立长期直接联系。

  江西:省市团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江苏:以省、市、县三级团的领导机关专职团干部为主体,省部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乡镇(街道)等基层专兼职团干部共同开展全省共青团干部基层大走访活动。

  北京:由市委组织部、团市委每年举办区县局级单位团委书记培训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每年举办团干部高级研修班。建立新任职街道、乡镇团委书记到区县党校培训制度。区县局级单位每年要开展团干部集中培训,培训对象要覆盖到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团组织负责人。

  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把团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党的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建立新任职县以上团委书记到党校培训制度,明确地市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每年至少举办1期乡镇(街道)团组织负责人培训班,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团委每年至少举办1期村(社区)团组织负责人培训班。

  广西: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联合实施广西农村团干部“青春引擎”全员培训计划,对村级团组织书记进行全员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5天。市、县(市、区)两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每年对乡镇(街道)团委书记轮训一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到目前为止,还有山西、黑龙江、浙江、湖南、贵州、甘肃、新疆、西藏等8个省份的相关文件正在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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