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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编
2008年03月04日
 

北京市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2007年12月5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北京市志愿服务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将为奥运志愿服务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建立全市性的志愿者统一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建立全市性的统一协调机制,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通过立法把实践中政府引导的思路与北京志愿者协会的专业社团指导职能有机结合,有利于逐步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

  2、理清三个关键概念。《条例》对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概念进行了规范界定,强调志愿服务的组织性,理顺志愿服务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志愿服务的自愿性、平等性、无偿性、诚信合法性等基本特征,突出了志愿者作为当代志愿服务主体的特征,顺应了志愿服务在我国乃至世界的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潮流。

  3、强调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条例》规定了政府、社会组织应承担的责任。政府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关支持,积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二是各级政府要发挥监督职能,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鼓励志愿者所在的单位应该为其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对青少年进行志愿服务的思想品德教育,鼓励、支持其积极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各种新闻媒介机构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4、建立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一是将志愿者的权益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法定条件及协议内容。三是明确列举了志愿者享有的6项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监督权等。四是通过详细规定有关主体的义务的方式来落实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五是规范了志愿者招募程序,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同时,明确了志愿者组织的风险告知义务,强化了志愿者风险管理的法定职责。倡导市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5、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条例》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对其用途和管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志愿服务成本有了合理的分担机制。《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条例》规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以规范志愿服务基金的运作。

(团北京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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