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联发[2004]10号 |
![]() |
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不断丰富和满足青年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决定举办第二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 一、时间 2004年5—12月 二、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 三、承办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四、参赛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高校)在校学生。 五、内容和形式 参赛曲目要能反映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和当代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崇高的理想追求、高雅的审美情趣。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作校园歌曲。 比赛分为专业组和业余组。专业组为艺术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艺术系学生,其余为业余组。可以是独唱、组合演唱。每人(组合)限唱一首歌曲,演唱时间原则上限制在6分钟以内。 专业组比赛内容包括演唱、乐理知识、文化综合知识;业余组比赛内容包括演唱、文化综合知识。 比赛分为校级预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 六、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第二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全国组委会(见附件1),负责大赛的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师范大学团委。 全国组委会将聘请国内著名作曲家、指挥家、歌唱家、音乐教育家等组成全国评委会,负责决赛的评审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预赛、复赛的领导、评审等相关工作。 七、推进步骤 1.5—10月,各高校准备作品,各省(区、市)组成省级组委会,举行本地区预、复赛。 2.10月31日前,各省(区、市)按决赛选手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的规定,将参加全国决赛选手报名表(见附件2),报送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3.11月,报送申报省级优秀组织奖和校级优秀组织奖的有关材料。 4.12月中旬,全国组委会组织决赛。组织入围决赛的选手进京参加决赛,全国评委会将从中分别评出金奖、银奖、铜奖获得者若干名,并举行颁奖典礼暨汇报演出。 5.12月下旬,下发表彰决定。 八、奖项 1.金、银、铜奖 比赛设专业组、业余组金、银、铜奖若干名。 2.优秀原创歌曲奖 比赛将从参加决赛的原创歌曲中评出优秀原创歌曲奖若干。 3. 校级优秀组织奖和省级优秀组织奖 比赛设校级优秀组织奖,奖励组织工作扎实,学生参与广泛,活动效果突出的高校。校级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委会推荐,全国组委会确认。 比赛设省级优秀组织奖,奖励组织机构健全,宣传发动广泛,组织工作得力,活动效果明显的省级组委会。省级优秀组织奖由全国组委会评选。 九、有关事项及要求 1.突出育人宗旨。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用先进文化占领校园文化阵地。要将比赛和艺术教育及本地已有的艺术节、文化节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安排,狠抓落实,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作品选拔、上报工作;要突出重点,努力在“五·四”和“十·一”期间形成两次活动高潮;要形成声势、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 3.活动经费。预赛、复赛的活动经费由各省级组委会自行解决。决赛、颁奖典礼暨汇报演出的经费由全国组委会负责。进京参加决赛的选手将由全国组委会给予一定补贴,其余费用由参赛学校自行解决。 团中央学校部联系人及方式:郭舒、李骥,电话:(010)85212282、85212289,传真:(010)85212353,邮编:100051,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 北京师范大学团委联系人及方式:屈浩,电话:(010)62205347、62204234,传真:(010)62205250,邮编:10087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 附件:1.第二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组委会名单
共青团中央
第二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组委会名单 主 任 委 员 秘书长 副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