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联发[2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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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青年文明社区”
示范城(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开展创建“青年文明社区”活动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参与了创建活动,目前已有全国级“青年文明社区”近1000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全面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社区”活动,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团结带领广大青年,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为发展社区经济、方便群众生活、创造安全文明的社区生活环境贡献力量;为社区青年劳动就业、成长成材、追求健康文明的文化生活需求提供服务;在教育、管理、引导社区青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广大青少年的愿望和呼声,为提高社区的文明程度做出贡献。通过创建活动,在全国城市中树立一批创建“青年文明社区”的先进城区典型,推动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

  开展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旨在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近年来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城市发展的整体战略高度出发,以城(区)为单位,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充分发挥城区在城市社区建设中承上启下的作用,形成城(区)、街道、社区共同推进青年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整体态势。通过树立一批“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工作的榜样和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和促进城市社区工作的发展。

  开展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是在社区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全面深入地推动青年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把握社区共青团工作,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城市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活动的目标

  在经过社区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发挥团组织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动员组织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活动,为建立良好的社区秩序,美化社区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形成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提高社区青少年素质做出贡献。力争通过创建 “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推动“青年文明社区”活动深入开展,到2005年,全国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中青年文明社区的比例达到70%。

  三、创建活动的范围

  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主要在市辖区中开展。今明两年重点抓好大城市尤其是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中具有示范作用的城区创建活动,随后逐步向中小城市和城镇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考本标准制定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标准,并组织创建活动。

  四、创建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争取社会各界大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青年文明社区”创建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

  2.以点带面,分步推进。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将创建工作向面上普及和推广,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要注重区别不同城区、不同街道、不同社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分步推进。

  3.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各地要坚持标准,控制质量,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的标准,把那些真正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树立起来。要建立机制,把“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与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结合起来,获评全国“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示范城(区)将可优先参加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的评比。

  4.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报道,全面增强和提高各地“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活动的影响面和覆盖面。

  附件: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标准

 

 

                       共青团中央
                        民政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青年文明社区”示范城(区)创建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起以党政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共青团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2.社区体制改革创新。认真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明确定位,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政府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功能;政府和社区的职责明确,社区各种关系理顺。

  3.“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有声有色。全国级和各级“青年文明社区”及其它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在城市社区中占70%以上。

  4.社区共青团组织机构比较健全,社区建团率在90%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可自我发展的若干青少年活动项目,有一定规模的以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为核心的各种青少年活动阵地。

  5.社区文化活跃繁荣,社区大家乐活动普遍开展,社区各类文化活动设施比较齐全。社区环境、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6.初步建立起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制度,有效的保障青少年和社区之间的互动和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