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联发[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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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首届全国青少年“科技之星”
电视大赛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知识产权局,教委(教育厅),科技厅(科委),科学院有关研究所: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科技要从青少年抓起”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的总体要求,共青团中央、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和全国学联决定共同举办首届全国青少年“科技之星”电视大赛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21世纪是科学技术发展更为迅猛的世纪,世界各国的综合实力越来越体现在科技和教育上,体现在国民科技素质的整体水平和创新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上,为此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全体国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加快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能力。江泽民总书记不断强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发达的不竭动力”。去年在给首届国家“科技活动周”的批示中,江总书记又特别指出:“科学普及尤其要从青少年抓起,这是振兴我国科技事业的基础性措施”。由此可见,提高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是新世纪推进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活动宗旨

  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蓬勃发展和青少年科技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大赛的重大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团委和知识产权局牵头,确定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作好大赛的动员、组织工作。

  2.周密部署,讲求实效。各地要按照活动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适时启动和扎实推进这项工作。要积极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促使全国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能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加强宣传,形成声势。要借全国“科技活动周”的东风,抓好典型活动的重点报道,介绍各地成功经验,全方位报道全国各地的开展活动情况,进一步宣传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关心、支持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的氛围。

  附件:首届全国青少年“科技之星”电视大赛活动实施方案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
              科技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局
                   全国学联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首届全国青少年“科技之星”电视大赛活动实施方案

  一、大赛时间及决赛地点

  2002年2月—10月,决赛地点:北京。

  二、参赛对象及组队方式

  凡有创新能力、品学兼优的青少年均可参加城市代表队。经各省(区、市)团委和知识产权局确认后,产生2—4支城市代表队,每支城市代表队由一名领队和3—5名青少年选手组成。

  三、大赛组织机构

  1.本次大赛活动拟成立有主办单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组委会和专家委员会。组委会由共青团中央、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全国学联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并产生领导小组,确定组委会人员名单。

  2.本次大赛承办单位为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中央电视台青少中心。

  3.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C座1104,邮编:100089,联系电话:(010)88552046,联系人:郭益民、罗可亮。

  4.专家委员会将由全国组委会聘请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以及经验丰富的基层教育工作者组成,负责大赛的命题及各阶段评审工作。

  四、竞赛内容

  各城市代表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大赛专家委员会的指定命题,并形成相关文字资料及实物作品。

  五、竞赛办法及作品要求

  (一)大赛程序

  1.省级团委、专利局根据各自情况,确认所属省(区、市)的2—4支城市代表队,并由代表队所属城市团委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报名。经核准后确定其相关安排。

  2.各城市代表队将由全国组委会按年龄组划分并通过网上抽签的方式进行分组,每组三支代表队。同一组的代表队应在指定时间内,在中央电视台现场拍摄过程中,各自完成相同的命题。全国专家委员会将根据竞赛情况及现场录像对参赛代表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出每组中积分最高的城市代表队,晋级下一轮比赛。

  3.每轮晋级的城市代表队都需重新分组和抽取命题进行比赛,直至确定出参加决赛的三支城市代表队。

  4.决赛将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室进行,各参赛城市代表队的选手将接受评委和观众的现场质询,并对作品的构思方案及完成过程进行阐述和演示,专家委员会将根据项目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二)参赛作品要求

  1.参赛作品必须是参赛选手独立设计完成的,鼓励运用专利文献开拓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起点和水平,整个发明过程要有完整的原始文字记载;

  2.参赛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并易于电视表现。

  3.为保护知识产权,参赛作品在电视展播之前(最好是在解决方案刚一完成)由当地知识产权局协助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4.如参赛选手在完成过程中出现剽窃和违规行为,后果自负。

  大赛不接受以下方案、作品和项目:

  1.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有抵触的;

  2.尚未形成实物作品的;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在研制、使用过程中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5.作者品学操行不佳的。

  六、奖励办法

  本次电视大赛设立个人奖、团体奖及组织奖若干项,获奖单位和选手将获得奖金、奖品和证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通知。

  七、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2年1月—3月)

  1.由主办单位成立大赛组委会和专家委员会,确定领导小组成员、组委会成员等相关事宜,召开协调会,明确各自分工及大赛总体安排。专家委员会确定命题。

  2.主办单位联合下发活动通知,号召各级相关部门积极发动组织青少年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科技之星”电视大赛活动。

  (二)实施阶段(2002年3月—2002年10月)

  1.各省(区、市)接到通知后,负责转发到所辖地、市。所辖地、市需通过省级团委、专利局向全国组委会申报本地、市的城市代表队,申报有效截止日期为2002年4月8日。

  2.2002年4月—9月,全国组委会将根据参赛队伍的数量,确定比赛的轮次及相关时间安排,各地、市根据全国组委会的要求对赛事着手实施。期间,中央电视台各摄制组对各城市代表队之间的各轮比赛情况进行拍摄。

  3.为配合此次大赛,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赛事过程中定期将文献馆(室)对青少年专场开放,并免费为青少年提供专利文献检索咨询与培训服务。

  4.2002年9月底前,通过逐轮城市代表队比赛,确定进京参加半决赛的九支城市代表队名单。

  5.2002年 10月份,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室进行决赛暨颁奖仪式,并以特别节目的形式播出。

  (三)推广阶段(2002年10月—2002 年12月)

  1.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部分优秀参赛作品选入国家有关数据库,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推广。

  2.竞赛结束后,视条件将优秀作品制作成音像资料或结集出版。

  八、宣传工作

  1.在中央和各地方新闻媒体发布竞赛消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本地开展活动情况。

  2.中央电视台将对城市之间对抗赛的情况进行拍摄和节目制作,并在中央电视台第十套科教频道《异想天开》周一至周五节目中连续播出100期节目,决赛暨颁奖活动都将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厅现场直播(或录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