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发[20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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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共青团中央决定于今年底至明年初开展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和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关于团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活动的行业的评选 共青团中央将于12月30日前联合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分别下发通知,对评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积极进行组织协调工作,认真组织评选。 商贸、公安、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卫生、质检、旅游、海洋、电力、石化、供销、个协私协等13个行业的评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推荐。 中央企业、金融、民航系统的评选,由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和全国民航团委组织开展,但申报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需征求所在地省级团委的意见。铁道系统的评选,由全国铁道团委组织开展。 (二)关于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的评选 1.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目前还没有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服务行业;工业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工委所管理的中央企业)的车间、生产线、班组、岗台;重点建设工程中的青年突击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处、室、科。 2.评选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申报名额不超过5个,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可新申报两个。 3.评选方式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首先是青年集体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青年集体要从申报之日起将其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全国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20天的自行公示。各省级团委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初评,并提出意见,于2003年2月底前将候选单位名单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上报共青团中央,最后由共青团中央进行评定、集中公示和命名表彰。 二、考核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凡是共青团中央联合有关部委或共青团中央单独命名表彰的2001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都要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要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于2003年2月底前报共青团中央;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取消称号并摘下牌匾。 开展青年文明号评选、考核工作是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团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使青年文明号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评选、考核的具体事宜请与共青团中央青工部机关事业处联系。联系人:王华杰;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联系电话:010-85212083、85212186。 附件:1.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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