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联发[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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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
青年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团委、民委: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作贡献,促进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加大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今年继续联合举办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西藏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宣传贯彻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学习共青团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交流、探讨新形势下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结合学习组织相应的参观考察活动。

  二、培训人数、地点及时间

  培训人数:50人。
  培训地点:中央团校。
  培训时间:2001年3月25日至4月23日。

  三、学员条件

  1.县处级及部分科级少数民族青年干部。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汉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四、培训费用

  1. 学员免交住宿费、伙食费,实收学费500元。

  2.学员来北京的单程路费由团中央负责报销(从拉萨乘飞机到成都,从成都坐火车到北京的路费)。

  3.学习期间的外出参观考察经费主要由西藏自治区团委筹措,团中央和国家民委适当给予补贴。

  4.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由学员负担,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五、报到事宜

  1.2001年3月24日集体抵京,中央团校当日接站。
  2.请带党或团的临时组织关系。
  3.每人带一张2寸免冠近照,建议带本民族服装。

  六、关于考核与鉴定

  1.学习结束时,每人写出2000字左右的学习小结,并进行个人鉴定,由中央团校签署意见后,寄回自治区团委和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
  2.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中央团校颁发结业证书。

  七、注意事项

  1.有病的同志及妊娠期的女同志请勿选送。
  2.为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请假,不得接待家属或亲友来校住宿。
  3.在分配名额时,请考虑女同志所占比例。
  4.按要求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于2001年3月10日前报送中央团校民族部。
  5.为便于交流,请学员携带本单位有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经验材料。

  6.请自治区团委指派一名领导干部带队,有关事宜请与中央团校民族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14749
           68425631(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邮政编码:100089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