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发[20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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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单位和优秀挂职干部的通知 共青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共青团中央于1998年下发《关于实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培养计划”的意见》(中青发〔1998〕7号),决定组织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团干部到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三年来,共有近300名少数民族团干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交流和自行外派的)参加了挂职锻炼。通过派出、接收省(区、市)团委、有关单位和挂职团干部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较大,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团内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表彰先进,推动《2001棗2005年实施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工作规划》的落实,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在全面总结三年工作的基础上,评选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挂职干部并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先进单位评选对象可以是省(区、市)团委,也可以是派出、接收单位。 2.优秀挂职干部评选对象是自“培养计划”实施三年中参加过团中央组织的挂职工作的少数民族团干部。 二、评选条件 1.派出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团中央通知精神;精心挑选挂职人选,挂职干部素质较高;认真搞好岗前培训教育,明确挂职的目的、意义和注意事项;积极主动协助接收单位做好挂职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派出的干部在接收单位表现良好。 2.接收单位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挂职干部的接收安排工作;根据干部挂职意向和条件,尽可能安排实职,落实挂职单位和职务,并印发任职通知;努力为挂职干部提供较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安排带教老师,协助挂职干部制订工作、学习计划,真正参与实际工作;定期举办挂职干部座谈会和考察学习活动,了解挂职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认真做好挂职干部的总结鉴定工作和本单位接收挂职干部的工作总结。 3.挂职干部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挂职工作单位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良好;工作积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进入角色快,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通过挂职,思想观念、工作能力、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 三、评选名额 根据派出、接收挂职干部数量和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将评选出30个先进单位和40名优秀挂职干部。评选名额分配表附后。 四、评选办法 为做好此次评选工作,各派出和接收省(区、市)团委要在认真总结三年来实施“培养计划”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请各派出、接收省(区、市)团委将三年工作的总结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团中央统战部办公室。 2.先进单位的推荐单位由各派出、接收省(区、市)团委根据评选名额和三年来的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填写好推荐表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于3月底以前报送团中央统战部(联系人:张宁、吴杨杰、刘辉;通讯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 3.优秀挂职干部推荐人选由各接收省(区、市)团委根据评选名额和三年来挂职干部工作情况,经与挂职干部挂职单位和现工作单位协商同意后确定,填写好推荐表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于3月底以前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4.团中央统战部在各省(区、市)团委推报的先进单位和优秀挂职干部的基础上予以逐个审核并报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挂职干部表彰大会与第三届“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杰出(优秀)奖”表彰大会一并举行。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优秀挂职干部是实施“培养计划”,做好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推动《2001棗2005年实施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有力措施。希望有关省(区、市)团委予以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三年来的工作成绩、研究部署今后五年的工作规划的基础上,评选出在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较大的先进单位和优秀挂职干部,以推动“培养计划”的深入实施并取得更大成绩。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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