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发[199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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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实施“培养计划”组织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团干部到经济相对
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共青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共青团中央于1998年下发《关于实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培养计划”.的意见》(中青发〔1998〕7号),决定每年选送一批民族地区优秀的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党政、群团及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两年来,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得到了有关党政领导和各级团委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有效地服务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共青团系统产生了良.好的影响。2000年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将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规模,为培养民族地区青年人才、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人数和名额分配

  2000年选派少数民族挂职团干部数量不少于100名,分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由.团中央协调,组织民族地区50名少数民族团干部到经济较发达的省(市)挂职锻炼;.二是由派出省(区、市)团委协调,在本省(区、市)内组织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团干部到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派往外省(市)挂职锻.炼的少数民族团干部数量。各派出省(区、市)团委请于3月上旬以前将在本省(区、.市)内挂职的少数民族团干部的基本情况传真到团中央统战部。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少数民族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挂职锻炼,把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团干部纳入各地党政对口扶贫协作工作的大局之中,以争取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二、挂职干部人选的确定和呈报

  派出省(区、市)团委在选派挂职干部时,要严把人选关,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品格,挑选出有发展潜力的少数民族优秀团干部。2000年挂职干部的选派原则上以.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优秀的团县委书记为主,年龄不超过33周岁,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各地还可以适当推荐一定数量的优秀的少数民族副处级以上团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年龄可放宽到37岁。在确定人选时,本着学有所用、按需培养的原则选派。年.内即将转业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职过的团干部不宜安排。推荐人选要首先.征得拟派出单位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出具该同志的考察材料。有关省(区、市)团.委请于2000年3月上旬前将《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锻炼登记表》和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团中央统战部。

  三、挂职干部的安排

  接收省(市)团委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争取组织部门的支持。应根据派.出省(区、市)对挂职干部所填报的能力培养和拟送单位意向,安排好挂职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前应和派出省(区、市)团委及时沟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给挂职干部安排实职,原则上不要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挂职团干部到同一个.单位。团中央将根据派出省(区、市)团委选派的干部情况及时反馈到对应的接收省.(市)团委,请接收省(市)团委于4月中旬前将挂职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以.及挂职期间分阶段的(不少于两次)学习、考察和交流等工作计划一并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于4月底通过派出省(区、市)团委通知挂职干部按统一部署作好准备。.派出省(区、市)团委选派的挂职干部应集中到接收省(市)团委报到,因故不能集中.报到,应函商接收省(市)团委同意。

  四、挂职干部的报到和总结安排

  参加2000年“培养计划”的挂职干部将于5月底到接收省(市)团委报到,11月.底做好有关的总结鉴定工作,12月上旬团中央拟召开实施“培养计划”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挂职干部的管理

  干部挂职期间,按照以接收省(市)团委为主,派出省(区、市)团委为辅的原则.共同管理。

  接收省(市)团委要在学习、工作方面,帮助挂职干部做好计划安排,定期集中.做好学习、考察和交流工作;在生活方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尽可能.创造较好的条件;在纪律方面,要求挂职干部严格遵守纪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要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注意同派出省(.区、市)团委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要做好挂职干部的总结鉴定工.作,认真填写《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撰写好本省(市)接收工作.的总结,并将上述表格和工作总结以及挂职干部个人总结各一式四份于11月底报团.中央统战部。

  派出省(区、市)团委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严格管理。干部派出前要集中进行上.岗前培训,提出要求。挂职期间,要定期(不少于两次)和接收单位与挂职干部本人.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挂职工作结束前,派员对挂职干部进行认真的考察.并形成报告,报告送其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并报团中央备案。

  干部挂职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挂职岗位,无特殊情况,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挂职干部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要经团中央同意。挂职干部原则上不能提前.结束挂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挂职的,要严格按照挂职工作组织程序报批,即.由派出省(区、市)团委函商接收省(市)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各派出省(区、市)团委组织在本地的挂职锻炼工作,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挂.职时间同步。挂职结束后请将本省(区、市)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工作总结和挂职干.部个人总结报团中央统战部,联系人:吴扬杰。.  组织少数民族团干部到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是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有关省(区、市)团委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事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大事来抓,精心安排,悉心组织,保证其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2000.年的少数民族团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仍然由团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共同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团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工作部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