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联发[199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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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联合中央有关单位,在全国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有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少年刑事检察机构;基层公安部门及派出所、戒毒所;基层司法所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培训学校、站、点;商场的青少年食品、用品销售柜台;文化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站、所;新闻媒体的相关栏目等。

  共青团中央将分别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结合各系统和行业特点下发通知,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相关部委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活动主办单位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各行业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各行业职工奖励体系进行奖励。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也要进行考察评比,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

  三、条件和标准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2、在侦查、检察、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打“非”、缉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4、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音象、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6、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制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团中央、中央综治办将联合有关中央单位组成创建活动组委会,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公室在团中央权益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团中央将分别与有关中央单位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地方团委、综治办应主动争取有关系统和行业行政领导部门的支持,共同建立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将创建活动纳入政府行为。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综治办要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予以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统一部署、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细致的推进计划,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立长远的发展目标,推动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地开展。

  2、加强协调,发挥优势。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涉及的部门多,牵涉面广,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综治办要积极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做好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行业优势,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要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创建活动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激发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推进步骤

  1、先期启动,挂牌示范。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团中央将联合有关中央单位下发开展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单位择优确定本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通过召开现场会、举行命名挂牌仪式等方式分别启动,带动全系统的创建活动。同时,采取各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形成一定社会声势。各地团组织和综治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计划,建立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启动本地的创建活动。

  2、逐级推广,全面展开。1999年3月至10月,各级团组织、综治办按照意见要求,以先行示范单位为龙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大规模创建活动,形成达标争先的良好局面。各地应及时将创建活动有关情况,特别是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典型报团中央权益部。

  3、命名表彰,完善机制。1999年11月至12月,在各行业考评、各省推荐的基础上,团中央将联合各有关部委集中命名表彰一批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命名表彰。各地要在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创建、评比、表彰运行机制。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在1999年底前颁布实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条例》。

  4、推广经验,全面深化。各地要在创建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并自觉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创建活动进展情况,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研讨会等方式推广有关经验,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持久发展。

 

 

                         共青团中央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