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联发[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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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98年度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适应时代要求,勤奋学习,提高素质,鼓励、扶持跨世纪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北京建昊集团于1996年联合设立了“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连续十年对优秀青年学生进行表彰。今年是评选活动开展的第三年,要在总结前两年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改进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建昊奖学金在激励青年学生奋发成才中的作用。

  现将98年度评选、表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建昊奖学金奖励学生150名。其中特等奖10名(本科生5名、硕士研究生3名、博士研究生2名),每人获奖学金10000元,授予“建昊杯”及证书;优秀奖140名,每人获奖学金3000元,授予获奖证书。

  二、各省(区、市)评委会参照《“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条例》(见附件一),于1998年10月20日前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二)中规定名额将初评结果及全部材料上报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奖学金候选人应认真填写《“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参评登记表》(见附件三),此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获奖后返回原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三、各省级评委会可在本地奖学金分配总名额内推荐1名特等奖候选人,特等奖候选人须在“参评登记表”中注明并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和事迹材料,事迹材料不得少于3000字。

  四、各省级评委会推荐的特等奖候选人经全国评委会进行审议(必要时当面进行问辩)、差额评议,最终确定10名获奖者。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各省级团委,学联应对评选、推荐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接到本通知后,应协商省级评审委员会,做好本地奖学金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典型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使奖学金的评选过程成为对青年学生进行生动的教育过程;同时,在总结去年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评选、推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此项活动扎实、深入、健康的开展下去。

  六、全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学校部。


  附件:“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条例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
98年度评选条例


  一、奖学金

  第一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北京建昊集团联合设立。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活动旨在树立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建立导向、激励机制,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上、自立自强、奋发成才。

  二、候选人

  第三条  “建昊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为:98年7月以前我国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建昊奖学金”候选人各学历层次的名额分配比例大致为:大专、本科学生占获奖总人数的50%;硕士研究生占获奖总人数的30%;博士研究生占获奖总人数的20%;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不同层次制定标准分别评选。上述比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控。

  三、参评条件

  第五条  “建昊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全面发展,并且在社会实践、学术研究、科技创造、志愿服务、品德修养等方面表现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本奖学金对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候选人予以优先考虑:

  (一)“全国三好学生标兵”和“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称号获得者;

  (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三)学术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者;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事迹突出者;

  (五)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其它国内外重要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六)在国内外除体育外其它各类重大比赛中成绩突出者;

  (七)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者。

  四、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活动的机构为全国评委会和各省级评委会。

  第八条  全国评委会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北京建昊集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著名中青年专家学者联合组成,负责全国评审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全国评委会是奖学金评选活动的最高机构,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九条  各省级评委会,由各省级团委、学联会同本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本地奖学金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五、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评选的基本程序是:本人申请(有科研成果者须附专家鉴定);学校党、团组织审核确认;省级评委会评审推荐;全国评委会终审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级评委会产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后,应立即通报候选人所在单位及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保留一定时间的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应立即组织调查。经调查确认不符合资格或条件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全国评委会。

  第十二条  各省级奖学金评委会须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规定时间上报候选人,所报名额超出规定名额或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无效。

  特等奖的推荐应予注明。特等奖候选人需经全国评委会进行审议(必要时进行问辩)、差额评议,最终确定获奖者。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上一级单位有权改变下一级单位的推荐决定,如当事人或下级单位不服,可越级申诉,直至全国评委会。全国评委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全国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