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在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共青团中央下发了《关于实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培养计划”的意见》(中青发[1998]7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民族地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优秀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有组织、有计划、有选择、分层次地选送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党政、群团及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意见》下发以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努力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现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全体挂职干部将于5月26日分别到接收省(市)团委报到,27日集中培训和介绍情况,28日到挂职单位报到。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保证“培养计划”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出省(区)团委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挂职干部按时报到,专心工作
1.派出省(区)团委要对挂职干部加强管理,干部派出前要进行岗前教育,讲清挂职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干部挂职期间,要注意同接收单位和挂职干部本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2.要协助挂职干部所在工作单位安排好有关工作,帮助挂职干部解决好家庭的实际困难,以利于挂职干部到挂职单位安心工作。
二、接收省(市)团委要加强管理,保证干部挂职工作顺利进行
1.由于时间的原因,团中央决定不举办挂职干部挂职前培训班,请接收省(市)团委于5月27日对挂职干部进行岗前培训,介绍本省(市)及挂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宣布挂职工作单位和所任职务,并对挂职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2.接收省(市))团委及挂职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协助挂职干部写好挂职期间的学习、工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不少于3000字),并于11月底前报团中央统战部,以便掌握了解挂职干部的情况。
3.干部挂职结束后,要协助挂职单位党组织如实、负责地作出书面鉴定,并填写《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见附表)一式四份,报团中央、派出省(区)团委、接收省(市)团委及挂职干部所在单位。
三、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纪律,积极工作,努力完成挂职工作任务
1.挂职干部要保证按时报到,不得随意离开挂职岗位。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要报请挂职单位同意,3至7天报请接收省(市)团委同意,7天以上报请团中央统战部同意。挂职期间均不安排探亲。未经同意随意离岗者要提出批评,并通报派出省(区)团委及原工作单位。
2.干部挂职时间原则上自1998年6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由挂职单位报接收省(市)团委和团中央同意,并商挂职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3.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要认真工作,虚心学习,勤于思考,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组织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挂职,是共青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合格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际行动。有关省(区、市)共青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共青团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领导,积极努力,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