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已于1991年9月4日经全国人大党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青少年专门法律。她的诞生,是我国4亿未成年人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青少年工作开始纳入法律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对于培养一代四有新人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在全团上下掀起一个学习、宣传《保护法》的热潮,特作如下通知:

  一、 充分认识学习《保护法》重要意义。《保护法》根据宪法的精神,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地方青少年立法的成功经验,既注意了当前贯彻实施的可行性,又注意了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一部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社会群体保护法。《保护法》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及监护人的保护责任和任务,规定了共青团等青少年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共青团的法律地位。《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共青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保护法》,才能进一步增强全团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的观念,才能提高全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才能形成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风气,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因此,各级团组织要把学习、宣传《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扎扎实实地学习《保护法》。学习《保护法》。学习《保护法》要以学习法律条文、熟悉条文为重点,同时可以选学《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文章、《法制日报》的社论及其他有关辅助材料。团中央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写《保护法讲话》等书籍。学习要紧密联系实际,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学习形式要灵活多样,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各级团干部、特别是团的维权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各级团校要逐步开设青少年法学课程;各级团组织要做好培训和轮训工作。

  三、 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法》。团中央决定12月2日至7日全团行动,开展一次"宣传周"活动,并举办知识竞赛。各地团组织一方面要配合搞好全国性的统一活动,另一方面要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展览、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系列讲座、板报、墙报、宣传栏、幻灯、挂图、出版连环画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学习和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形成一定声势,使社会各界都来重视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保护法》的宣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四、 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保护法》工作的领导。团中央成立青少年立法、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宝顺同志任组长,负责全团学习、宣传《保护法》的领导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有专人分管,维权、宣传部门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方案,有重点、分阶段地落实,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要发挥团组织的优势,搞好宣传示范,争取做更多的工作,把学习、宣传《保护法》的活动引向深入,为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有关学习、宣传《保护法》的具体作法,请及时报团中央青少年立法工作办公室。团中央将在明年适当的时候检查各地学习、宣传《保护法》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