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团北京市委
《关于给予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
的团干部和团员团纪处分
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现将经中共北京市委同意的团北京市委《关于给予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的团干部和团员团纪处分的规定》印发你们,供你们在清查工作中参考。

  认真清查和严肃处理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的团员和团干部,是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提高团的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团的纪律,坚决而慎重地做好组织处理工作,使绝大多数团员从中受到教育,提高认识,自觉地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使清查和组织处理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鉴于这场动乱、暴乱的情况比较复杂,各省级团委应根据中发〔1989〕3号和中纪发〔1989〕4、9号文件,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参照此《规定》的精神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团纪处理的具体办法,经同级党委批准后执行。

 

关于给予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的
团干部和团员团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1989〕3号文件和中纪委〔1989〕4号文件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中央的有关要求,为了坚持从严建团的方针,搞好团的清查工作,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参与动乱、反革命暴乱的团干部和共青团员,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团的纪律,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对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活动,被依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以及畏罪逃往国外、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律开除团籍。

  第四条 对在动乱、反革命暴乱中进行打、砸、抢、烧、杀等犯罪活动,或隐匿和擅自处理枪支、弹药、军用和警用器械、装备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五条 对动乱、反革命暴乱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及其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六条 对在动乱、反革命暴乱期间,向国外、境外敌对势力或向非法组织提供党和国家核心机密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对私自向国外、境外人员提供不属于国家公开发行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情况照片、宣传品、音像带,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第七条 对冲击党政机关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要害部门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对聚众冲击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抢占广播台站的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如果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第八条 对北京“高自联”、“工自联”,及所属广场指挥部、对话团、绝食团等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制造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非法组织的头头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参与非法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

  对北京“高自联”下属各高校学生自治会等非法组织的头头,煽动、策划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给予留团察看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对其骨干分子,包括常委、部长、纠察队长、敢死队长、广播台(站)长以及系自治会的主席,参与煽动策划组织动乱、反革命暴乱,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非法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起骨干作用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5月20日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以前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募捐,其横幅、标语、口号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对组织者、策划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做出认真检查,一般不予处分;5月20日实行戒严以后的,对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在团内进行公开检查,可以免予处分。对一时不明真相而参加过游行、静坐、绝食和声援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般不予处分。

  第十条 对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印制、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大字报、小字报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对受人唆使、指派撰写反革命标语、传单、大字报、小字报,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

  对受人唆使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大字报、小字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也可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动乱、反革命暴乱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对听信谣言进行传播,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对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采取设置路障、聚众围堵等其它手段阻挠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煽动者,组织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能够主动检查交待,在团内进行公开检查,可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以提供场所、交通工具、宣传工具或其它财物的方式,支持、纵容他人参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5月20日实行戒严以前以提供场所、交通工具、宣传工具或其它财物的方式,支持、纵容他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其横幅、标语、口号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对提供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作出认真检查,一般不予处分。5月20日以后的,对提供者给予警告处分;能够主动交代,在团内进行公开检查,可免予处分。

  团组织负责人批准或同意将团费或团的活动经费捐送参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学生或非法组织(包括经红十字会转交)的,一律由批准(或同意)的人退赔。

  第十五条 对窝藏或作假证明包庇制造动乱、反革命暴乱的首要分子及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对制造动乱、反革命暴乱的首要分子、其他严重犯罪分子及其罪行,不检举揭发或拒不出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动乱、反革命暴乱期间,煽动罢工,破坏交通,破坏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煽动者、组织者及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未经团组织同意,盗用团组织名义或擅自打出团旗,支持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在团内作公开检查,可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团委、总支、支部的书记、副书记拒不执行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团组织关于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决议,或作出与党和国家的决策相违背的错误决议、决定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对拒不参加共青团组织的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活动,造成很坏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恪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团的负责人主动地执行了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团组织错误的决议,支持了动乱和反革命暴乱,对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的处分;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认真检讨悔悟的,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煽动、策划、组织集体退团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动乱、反革命暴乱期间或在清查、清理工作中,挟嫌报复、借机诬陷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和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坦白交待的;

  (二)隐匿或销毁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揭发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向司法机关自首被免予刑罚处罚或向有关组织主动检查交待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有功的;

  (三)主动认真总结反思自己的过错,对其他人产生积极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同时犯有第三条至第二十一条二种以上错误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对犯有应受开除团籍处分错误的团员,即使本人提出退团,也应开除其团籍。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对应受团纪处分(不包括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干部或团员,即使本人提出退团,也应先给予团纪处分,然后再办理退团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犯有本规定所列举错误的党员团干部,同时按中纪委[1989]4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