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团中央书记处对“关于建立青旅
集团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和《关于建立青旅集团有关问题
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一月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

  现将《团中央书记处对“关于建立青旅集团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和《关于建立青旅集团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印发给你们。青旅兴办九年来,在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支持帮助下,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青旅集团的成立,为青旅事业适应新的形势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按照团中央书记处对“关于建立青旅集团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经验,积极主动地为青旅集团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共同努力,使青旅事业有一个更快、更大的发展。

 

团中央书记处对“关于建立青旅集团
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

  经研究,书记处同意“关于建立青旅集团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青旅兴办九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各方面大力支持下,经各地团组织和青旅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促进各国青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现代化建设,为团的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等诸方面的问题,使青旅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因此,有必要建立青旅集团。青旅集团成立后,应理顺内外关系,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在管理体制上有一个较大突破,使集团成为以总公司为龙头的更加紧密的经济联合体。作为宏观调控手段,总公司应在外联、人事任用和基金使用上拥有相应的权力。同时注意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积极性,以增强整体对外竞争能力,使青旅事业能有一个更快、更大的发展,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青年工作作出更多贡献。

 

关于建立中国青旅集团
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团中央书记处:

  《青旅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国青旅集团章程》已经团中央书记处和国家旅游局原则同意,并正式批准成立中国青旅集团。目前青旅正积极筹备成立中国青旅集团,并拟定于今年十二月中旬在北京正式成立。现将成立中国青旅集团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青旅集团的性质及管理原则。

  中国青旅集团是在原青旅系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更加紧密的旅游经济活动联合体。除共青团系统的一、二类旅行社外,还可包括与旅游有关的其他企业,不限于一地一个成员单位。凡符合条件、承认集团章程、缴纳集团管理基金,均可申请加入。使中国青旅集团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联合体。青旅集团成员应是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明确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管理。

  二、总公司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行政隶属于团中央。团中央对总公司的领导关系主要体现在:(一)确定总公司经营指导思想、重大方针政策及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二)每年向总公司下达接待人数及主要经济指标。(三)核定总公司的人员编制。(四)任免总公司正副总经理。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包括部门经理的任免)等,均由企业依照规定自主决定。(五)检查和监督执行国家改革法令的情况。(六)按规定上交青少年活动基金。

  总公司与国家的关系,主要通过向国家照章缴纳税金的办法来体现。税后留利按规定比例分配(其中包括向团中央上缴青少年活动基金)后,总公司在自留资金的管理使用上有自主权。

  总公司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旅游局的行业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

  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三、总公司与地方公司的关系。

  集团总公司(即现在的青旅总社)行使经营和管理双重职能。一方面应搞好本身的经营发展,同时受集团董事会的委托,负责对青旅系统业务的领导,并对地方公司经理进行考核、任用和管理。

  四、地方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地方公司在自主经营及人财物方面实行经理负责制。在国家改革法令范围内,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理的权利。

  地方公司的行政隶属于当地团委的,地方团委对地方公司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一)审定地方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及重大决策。(二)向地方公司下达各项经济指标。(三)对地方公司经理的任用提出建议。(四)为保证青旅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青旅干部的年龄不受规定的团干部年龄限制。(五)地方公司对本企业内各部门干部职工的任用有自主权。(六)地方公司须按规定上缴青少年活动基金。

  不属于共青团系统的成员单位,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集团对其在业务上按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地方公司业务上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执行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

  五、青旅集团董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董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其闭会期间,由总公司行使本集团的管理职能。

  青旅集团董事会的董事单位由总公司广泛征求地方公司的意见后,报团中央书记处审批。

  董事单位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综合接待能力,同时适当考虑地区的代表性。董事会限定董事名额为11至13名,其中总公司董事名额不少于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协商选举产生,报团中央书记处备案。原则上各董事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集团董事会当然董事。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的方针政策、管理原则和审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决策。(二)审定集团的组织机构,接纳和除名本集团成员单位。(三)决定董事会管理基金和集团发展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六、为保证集团管理机制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及集团长远发展,特设集团管理基金和开发基金。管理基金由各成员单位按营业额一定比例缴纳,主要用于集团的各种会议、导游培训、奖励以及联合对外推销等;缴纳具体比例及使用原则由董事会议定,总公司具体实施,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开发基金由成员单位对具体开展项目,如饭店,旅游点等实业集资联合开发,所得利润按资额分红。

  七、集团成员单位的基本条件。

  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旅行社的通知》要求,加入集团的单位必须是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是旅行社的,应是经有关旅游局批准的一、二类旅行社,并具备《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经营条件。

  2.目前的青旅分支社还未政企分开的,要采取措施与行政单位脱钩;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要积极努力实行企业化。这两种情况在集团公司正式宣布成立后半年内,必须完善各种手续,方能成为正式成员单位。已被批准为一、二类旅行社而尚未达到《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要创造条件在二年内达到标准。总之,有上述三种情况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完备条件的,将不得再使用中国青旅集团名称。

  八、加强集团内部管理机制。

  (1)集团成员单位在开拓旅游接待以外的其它项目和开办新公司时,要报告集团董事会。未经集团同意而进行的各项经济活动,不得挂靠集团名称,所出现的问题由该成员单位自行负责。

  (2)在旅游外联上坚持以青旅集团的名义统一宣传推销的原则。

  要加强全系统对外推销,开拓新市场的工作。坚持做到统一宣传推销,统一卖价,在结算、拨款上要有统一的规定,理顺外联秩序。在充分发挥集团总公司和地方公司两个积极性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旅行社的精神,总公司和地方公司要加强统一联合推销活动,如地方公司独自赴外推销需向总公司报批,从而加强外联工作的统一管理。

  九、拟先宣布建立集团公司(于十二月十六日系统经理会上宣布),然后逐步解决内部机构、集团成员申请加入及审批等手续。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团各省、自治区、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