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商业部、纺织部
关于保证红领巾供应的联合通知
(1982年5月8日)
关于红领巾的供应、规格、价格等问题,商业部、团中央曾在一九六六年、一九七九年两次发出通知作了规定。几年来,很多地方经过努力,基本保证了红领巾的供应。但目前在一些地方红领巾的制作和供应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远远跟不上全国少先队组织发展的需要。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对少年儿童有着特殊的教育意义。为进一步把红领巾的供应工作做好,经与财政部商量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规格问题。一九六六年联合通知规定把红领巾规格订为大、小两种。大、小两种底边长均为一百厘米。三角高度,大的为三十三厘米,小的为二十六厘米。各地一定要按规定制作,两种规格的红领巾供应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安排。纺织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要保证用布的生产和供应。
二、经营亏损的问题。一九六六年规定降低红领巾售价,是体现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关怀。各地商业经营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按照需要,安排生产棉织品的红领巾,并保证供应。不能因亏损而不积极经营,更不能擅自提价。经与财政部商量同意,其正常经营所出现的亏损部分,可体现在商品批发环节,作为政策性亏损商品考核。
各地接此通知后,有关单位要共同研究协商,议定出保证红领巾用布的生产和组织好供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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