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召开
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通知

(1982年4月24日)

 

  团中央关于召开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向中央的请示报告,已经党中央批准。胡耀邦同志指示我们:一定要把大会开好。一是起草一个有水平的报告;二是选好一个年纪较轻、政治可靠、工作有朝气的好班子。这两条都要团中央独立自主地承担起来。

  筹备召开团的十一大,是全团的大事。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即着手做好准备工作:(一)认真总结团十大以来的工作,研究新时期团的工作经验与问题。(二)地方各级团委按照团章规定,如期召开团代会。凡应在今年召开团代会的,请安排在第四季度之前召开。要通过召开团代会,选好各级团委领导、班子。(三)认真做好团十一大代表的酝酿、选举工作和团十一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的推荐工作。(四)积极动员各条战线的广大团员、青年,鼓足干劲,发奋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

  现将《关于召开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请示》、《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分配方案》、《共青团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情况向党委汇报,以便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团十一大和地方团代会的筹备工作。

 

附一:

 

关于召开共青团
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请示

党中央:

  一九七八年十月团的十大以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共青团的工作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几年来,各级团组织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了贡献,发挥了党的助手作用。

  根据团章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今年应当召开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拟于一九八二年第四季度在北京召开。

  二、这次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总结共青团十大以来的工作;讨论、制定今后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动员全国各族青年,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团结一致,振奋精神,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大会的主要议程:(一)党中央领导同志作报告;(二)听取共青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团的章程;(四)选举共青团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三、全国现有团员四千八百万名,根据团员人数,并参照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拟定出席这次大会的代表为两千人(各方面代表的比例及代表分配方案,由团中央另行制订下发)。

  四、按照团章规定,地方各级团委都应如期召开团代会。凡应在一九八二年召开团代会的省、市、自治区,要尽可能在第四季度前召开。通过召开团代会,选举出席团的十一大代表,并切实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团的系统领导,把各级团委的领导班子配好。要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编委的有关规定,配齐团的干部。公社、中学和街道团委,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团干部。进一步动员广大团员、青年,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已经开过团代会的省、市、自治区,可召开团的代表会议,选举出席团的十一大代表。

  五、共青团是党的亲密助手,青年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方面。希望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指导各级团委进一步搞好团的工作,开好团代会和团的代表会议,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附二: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代表的条件

  (一)代表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或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坚决拥护党中央的领导,拥护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为广大团员和青年群众所拥护、信任。

  二、代表的名额和比例

  代表名额为二千名。

  代表名额的分配,既根据团员的分布情况,也照顾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各条战线,以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代表中,团的专职干部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代表占百分之三十左右。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下的代表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女代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代表的分配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杂居的省、自治区应注意各族代表的适当比例。代表中要有归国华侨和爱国人士子女的代表。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要按照统一分配的名额和上述条件原则,作出适当的安排。

  三、代表产生的办法

  (一)代表候选人须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具体要求是:团的专职干部,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团委提名,征求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经同级党委同意后上报;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的代表候选人,是团员的须由所在团支部多数人提名,所在单位党委及团委同意;是党员的须由所在单位团委提名,征求团内外群众的意见,经党委同意后上报。

  代表由省、市、自治区团代表大会或团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团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团省、市、自治区委员会或委员扩大会议推选,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团内外群众的意见后确定。

  (二)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代表,分别由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临时团委负责,参照上述办法,经过协商,选举产生。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代表,由总政治部负责,参照上述办法,经过协商,选举产生。

  (四)中央直属机关的代表,由中直临时团委负责,参照上述办法,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中央国家机关的代表,由国家机关临时党委会同有关部门党、团组织,经过协商,选举产生。

  (五)台湾省的代表,委托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团委,经过协商,选举产生。

  各地代表选出后,请陆续上报,最迟要在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前,将代表名单上报团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