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共青团中央关于
恢复红领巾规格和经营亏损处理
问题的联合通知
(1979年8月30日)
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商业部、团中央以(66)商物联字第104号、(66)中青联少字第4号联合下达了“关于增订红领巾标准样式和降低销售价格的通知”。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红领巾的组织供应、规格、价格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适应全国少先队组织发展的需要,做好供应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格问题:一九六六年联合通知中规定,把红领巾规格订为大、小两种,大的三角高度为三十三厘米,底边长一百厘米;小的三角高度为二十六厘米,底边长度不变。两种红领巾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安排。据了解,近几年有的地区都是供应大的,有的地区都是供应小的。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日,团中央又发出通知,将红领巾的规格统一规定为:一边为一百厘米,另两边各为六十厘米的等腰三角形(三角高度为三十三点一七厘米),实际上相当于原来规定的大规格。为了节约用布(大的,每米布约可做四条;小的可做六条),降低成本,并适合身材较小的队员佩戴,仍应恢复原来规定的两种规格,大小并存,量体佩戴。
二、经营亏损问题:一九六六年降低售价后,商业部门经营一直是亏损的,使红领巾的供应受到一定影响,有的地区不能满足正常的需要或者只有丝绸的,没有棉布的。我们认为经营红领巾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各地商业经营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按照需要安排生产,保证供应,不能因亏损而不积极经营。经与财政部商量同意,其正常经营所发生的亏损部分,可体现在商业批发环节,作为政策性亏损商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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