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制发
“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的通知

(1979年6月25日)

 

  一、“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已由团中央制定式样下发,由团省、市、自治区委印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上团委加盖公章,由团支部颁发。

  二、“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颁发给因超龄离团的共青团员。凡是因犯错误被开除团籍或自动退团及自行脱团者,一律不发给“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

  三、过去受到开除团籍处分,经复查已予改正,撤销原开除团籍处分,现已超龄的,可发给“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

  四、“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不得转让或赠送他人。如有遗失,不再补发。

  五、少数民族地区印制“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时,可同时用汉文和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