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1979年5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为使台湾归回祖国,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而奋斗;为发展同各国青年的友好合作,坚决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支持各国人民和青年的正义斗争,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选派的代表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有向本会报告团体会务和反映青年要求的义务。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明。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议决,得给以适当处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选派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自己选派参加全国委员会的代表,进行撤换和递补。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名额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都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得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必要时可在各地设立办事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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