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中国音协关于发起全国
各大城市举行少年儿童音乐
表演会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27日)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三十周年,庆祝少先队建队三十周年,并配合今年国际儿童年,进一步推动和广泛地开展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少年儿童的共产主义思想情操和对音乐的兴趣,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特联合发起全国各大城市举行少年儿童音乐表演会,有条件的中、小城市也可举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演的内容与形式
(一)少年儿童音乐表演会贯彻百花齐放的方针,表演的歌曲和乐曲,内容、形式和风格力求多样。应是豪迈的、愉快的、健康的、活泼的和优美的。并尽可能采用为少年儿童所喜爱的创作歌曲、乐曲以及具有地方和民族色彩的儿童歌曲、乐曲。
(二)应以中国作品为主,也可适当选择外国优秀的适合少年儿童的作品。
(三)表演形式包括齐唱、合唱、对唱、重唱、独唱、合奏、独奏及小歌舞剧等。
二、组织办法
(一)由团市委、教育局、广播电台、音协分会共同组成筹备小组,由团市委召开第一次会议,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推定负责人。
(二)各市可先举行以区为单位的音乐表演会,选出优秀的节目参加全市的音乐会。然后,再选出全市最优秀的节目十至十五个,录音后,将胶带、节目单(其中应写明表演者姓名、年龄、民族、年级、学校、作者)、评选意见和歌曲谱一起寄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青少年部,参加全国各大城市少年儿童音乐表演评选。节目多少可有伸缩,以挑选优秀的为原则。
(三)参加表演的少年儿童的年龄,一般规定为七岁至十五岁(十岁以上及中学少年的节目尽可能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专业团体如音乐学院、艺术院校的少年班、儿童剧院(团)等也可参加表演,但不参加评选。他们的优秀节目也应录音寄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青少年部。
(五)少年儿童音乐表演会应在经常活动基础上进行准备,应有利于音乐教学和课外活动,不要搞影响学习的集中训练。
三、评选办法
(一)各地少年儿童音乐表演会,应聘请当地音乐家、音乐工作者、音乐教师等共同进行评选。优秀节目可在当地广播电台广播,并可适当奖励。
(二)评选标准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拟订。选拔的节目一般不宜分名次。
(三)各地参加全国各大城市少年儿童音乐表演评选的节目,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音乐家协会和首都的音乐家、教育家组成全国各大城市少年儿童音乐表演评选委员会负责选评。
四、工作进行步骤
(一)各市少年儿童音乐表演会,可于一九七九年六月至八月举行。九月二十日前评选完毕,将胶带录音及评选材料寄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青少年部。全国各大城市少年儿童音乐表演评选将于十月初举行。
(二)经全国各大城市少年儿童音乐表演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节目,除发给奖状予以奖励外,并用以下处理:
1.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
2.汇编出版。
3.特别优秀的节目录制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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