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
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1978年12月12日)

 

  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精神,为了统一各地在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手续中的各种不同规定;克服转移手续中的某些混乱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团组织是:

  1、团县、旗、市委及其以上各级团委的组织部;

  2、中央直辖市的团区委组织部;

  3、党中央各部委的团委(政治机关)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团委(政治机关);

  4、中国人民解放军团或相当于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组织部或青年处、科。

  二、在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省、市、自治区直属的机关团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团区委组织部可与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各团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团委的组织部相互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三、在一个县、旗、市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公社(镇)团的基层委员会及以上各级团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团员组织关系。

  四、被派出国学习或工作的团员,时间在半年以上,其团的组织关系转移由团中央组织部办理,或由团中央组织部委托有关团委办理。半年以内的临时出国团员,不向国外转递团员组织关系。

  出国侨居或因私事出国的团员,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也不开团员证明信。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团组织保存。

  五、团员临时外出(开会、受训、参观、出差、实习、寻亲访友等,时间在三个月内),一般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由基层团委开写团员证明信件。

  六、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团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团的组织用机要或挂号邮政转递。

  七、团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团组织。转出组织关系的团委要通知有关团委,声明遗失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介绍信由原来开出单位另行补发。

  对遗失介绍信的团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八、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应向团员讲明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教育团员重视自己的组织关系,并遵守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基层团委及以上各级团委转移团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为了避免浪费,各地已经印制和正在使用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以在本省内继续使用。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来去地点单位要写全称,余有空白格要划去,必须编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位置,应在右下方和骑缝处下方各盖一个,相互平行。

  九、本通知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的规定、通知等,凡与此通知相抵触者,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