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看村民们东家长西家短的都是些小事,有时候跟他们说不清道理就得讲法,处理不好可就成了大事。”贵阳市修文县大石乡联合村的党支部副书记陈生这样说到。
2006年7月,毕业于贵阳学院法学专业的陈生,没有像其他同学一样进律师事务所,而是参加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修文县人民法院当了一名志愿者。2008年11月,两年志愿者服务期满,陈生又毅然放弃了到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机会,选择当了一名大学生“村官”。
辨清关系巧“离婚”
2009年2月9日,正值元宵佳节,正在贵阳市区与亲朋好友团聚的陈生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陈支书,你快点回村来,我要和我丈夫离婚,这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
放下电话,陈生立刻回到村里,原来是四组的村民吴某和孙某两口子又打架了,闹着要离婚。经过一番调查了解,陈生得知吴、孙二人均有过一段婚史,200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在一起,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原来两人只是同居关系,那就好办多了。“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果你们俩都认为不能再一起继续生活下去了,就好聚好散,村委会可以为你们调解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陈生向二人解释到。
经过陈生苦口婆心的调解,在村委会主任的主持下,两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粮食、鸡、鸭等,全部平均分割,以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一桩“离婚”纠纷就此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