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指共青团中央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支出。
五、外交(类)其他外交支出(款):用于共青团中央承担的中国—东盟青年营、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交流项目。
六、教育(类)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款)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项):用于共青团中央所属的全国青少年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管理中心的运行费、培训业务费。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宣传文化发展专项支出(项):指共青团中央所属的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中国青年出版(总)社、中青印刷厂等宣传文化出版类单位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共青团中央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处的支出。
(一)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共青团中央离退休干部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共青团中央用于离退休干部处为机关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共青团中央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提租补贴: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三)购房补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