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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全 国 少 工 委
 
中青联发[2012]23号
 
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
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少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加强少先队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推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定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少工委
                    2012年12月31日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第二条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

  (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

  (二)按不低于同级团委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市(地、州、盟)团委一时难以找到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和任职条件人选的,可在一段时间内选聘行政编制外人员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行政编制内选任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五条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

  (一)岗位设在同级团委。行政编制内外均可。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聘请退休少先队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由优秀大队辅导员轮流挂职,设置社工岗位等方式。应专人专用,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兼任。

  (二)办公地应设在同级团委机关。

  第六条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一般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乡(镇)团委班子,任副书记或委员。

  第七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少先队名誉总辅导员。
  第九条少先队总辅导员为退休返聘人员的,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县(市、区、旗)团委也可在上级团委支持县级团委的工作经费中列支该项补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忠诚党的少年儿童事业,真心热爱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职业精神较强。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教育规律,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具有丰富的少先队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基层少先队工作的能力。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验。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的职责是:

(一)在同级团委、少工委领导下,积极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为少先队工作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设计和实施本区域内少先队重要活动,指导基层少先队辅导员设计与实施少先队活动。

(二)带头参与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推广学科建设成果,开展少先队工作研究。

(三)为本区域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职称评聘等提供专业支持,帮助基层少先队辅导员提升职业精神、提高职业素质、实现职业发展。

(四)了解和反映本区域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诉求,参与协商解决。

(五)兼任本区域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具体工作。

(六)完成同级团委、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少先队工作任务。

第五章 培养

  第十二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培训纳入共青团培训体系和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体系,给予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十三条支持少先队总辅导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攻读少先队相关学科学位。

  第十四条支持少先队总辅导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科研和培训宣讲活动。选派优秀少先队总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少先队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少工委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行政编制的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考核、奖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组织人事规定、程序执行,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受专职团干部任职、晋升和转岗的最高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属于行政编制外的,由同级团委、少工委选聘、考核、奖惩,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由县(市、区、旗)团委、少工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选聘、考核、奖惩,其岗位工作量可比照同校大队辅导员岗位满工作量的一半计算。

  第十九条少先队总辅导员聘期与同级少工委任期相同,原则上在同级少工委换届的同时聘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应至少聘满一届,鼓励连聘。每届聘期满后,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少先队总辅导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应及时调整,重新选任(聘)。

  第二十一条少先队总辅导员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与其聘用、奖惩、职务晋升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属于行政编制的少先队总辅导员,根据工作年限、实际表现及岗位设置情况,按照同级团委中层副职、中层正职、领导班子副职对应的职级,逐级晋升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少先队总辅导员,其从事少先队总辅导员工作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应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上一级少先队总辅导员优先从担任过下一级少先队总辅导员的人员中选拔。鼓励和支持少先队总辅导员长期从事这一工作,向少先队教育专家方向发展。将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作为共青团、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地方党政部门推荐和输送优秀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团委、少工委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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