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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青联发[2006]61号
 
关于开展“2006年中国青工技能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了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动员引导广大青年职工立足岗位,学技成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2006年中国青工技能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加强青年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帮助青年职工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完善综合素质,为构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活动主题

  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活动时间

  2006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四、主要内容

  各地区、各行业特别是企业团组织要把握主题,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引导广大青年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把广大青年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引导青年职工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引导青年职工深刻认识到,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学技成才、建功立业是广大青年职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求得更大作为。

  2.提高青工技能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帮助青年职工提高技能水平,获得发展机会和成才平台。深入开展青工技能培训,推行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开展名师带徒、岗位练兵、同业交流、绝技观摩等活动。依托各种培训基地和现代网络传媒,举办培训班、网上技校、知识讲座。举办各级各类青年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青年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依托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主要面向青年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组织青工专场技能鉴定考试。探索推行预备技师制度,建立健全与收入水平挂钩的人才激励机制。

  3.开展创新创效活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激发广大青年职工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引导青年创新创效。坚持市场导向,引导青年积极投身技术、管理、营销、服务创新的实践。广泛推行“青年项目制”,抓住申报创新项目、开展项目攻关、促进成果转化、建立激励机制等环节,为青年创新攻关提供支持。开展“五小”、先进操作法和其他技术革新、专利发明及合理化建议活动。举办青年创新创效成果评选、组织青年创新创效成果推介转化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4.选树青年技能典型。着眼于形成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社会风尚,大力选树青年技能人才典型。认真开展学习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先进事迹的活动,同时以评选表彰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技师”为契机,层层发现、推荐、选树青年技能人才典型。广泛举行青年技能人才典型表彰会、先进事迹报告会,向广大青年职工介绍典型的成才经历、体会和经验,调动广大青年职工学技成才的积极性。利用好团内团外新闻媒体,宣传青年技能人才典型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

  活动月期间,活动主办单位将举办“全国青年职业技能鉴定周”等活动。

  五、有关要求

  1.精心组织。各级团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各中央企业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部署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2.示范带动。各地区、行业团组织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一些具有示范性的活动,为基层提供借鉴,努力做到上下联动,全面活跃。

  3.务求实效。要把活动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企业,广泛发动青工参加。在工作中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做到思想务实,措施切实,作风扎实,成果真实。

  请各省级团委青工部于12月25日前形成活动总结材料,报送团中央青工部企业处(联系人:侯育;联系电话:010-85212183)。

 

                    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1月2日

 

(200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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