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联,学联,少工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激励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科技实践,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勤奋学习、发奋成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决定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就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面向青少年个人设奖,2006年度共奖励100人,分大学生(占40%)、中学生(占40%)、小学生(占20%)三个组别。大学生获奖者每人奖金20000元,中、小学生获奖者每人奖金5000元,同时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二、推荐标准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的推荐标准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崇尚科学,乐于探究,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显示较大潜力;年龄在28岁以内。   在上述基础上,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候选人予以优先考虑:“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获得者和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大学生在其他国内外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在国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论文被SCI收录者;学术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效益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国少年儿童海尔科技奖”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中国少年科学院小院士”获得者。   三、推荐方式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采取组织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以组织推荐为主的方式进行,由各省级团组织统一协调。候选人可由省级团委(少工委)统一组织推荐,也可由国内科技教育领域的权威专家联名推荐。组织推荐的基本程序是:学校党团组织审核推荐;省级团组织认定推荐。社会推荐的基本程序是:专家老师联名推荐;省级团组织认定推荐。各省级团组织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后,通报候选人所在单位及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四、推荐名额   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实行差额评选,候选人推荐总名额为120人,原则上按各省(区、市)学生数分配(见附件1)。各省级团委在推荐时要考虑大中小学生比例、性别比例、民族比例和城乡比例。   五、推荐材料及要求   各省级团委在推荐候选人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登记表(见附件2),请按照要求填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附300字以内缩写版)文本和word格式电子版各一份,文本材料和登记表一起报送,电子版统一发送至评委会办公室电子信箱;   3.科技作品原文或实物图片;   4.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5.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背后注明姓名)。   六、推荐时间   各省级团委于6月30日前将候选人全部申报材料报至全国评委会办公室。全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学校部,电话:010-85212088、85212335(传真);电子邮箱:zhongxuechu@126.com;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联系人:王剑、刘岩。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是引导和激励青少年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事业的重大举措。各级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工委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教育引导青少年崇尚科学,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活动。要把推荐申报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做实做好。各省级团委可以学校部为主落实这项工作。   2.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地在推荐申报过程中,要求真务实,严格依照评选标准实施,把好质量关,切实把最优秀的候选人推荐上来。要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增加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省级团组织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推荐、评选、公示等过程的宣传力度,加大对青少年科技创新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扩大“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在广大青少年中的影响力,激发青少年的创造力,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浓厚氛围。   附件:1.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名额分配表2.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登记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
 全国学联
 全国少工委
 2006年5月25日
 附件1: 第三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 省 份 | 名 额 | 省 份 | 名 额 |  
| 北 京 | 7 | 湖 北 | 5 |  
| 天 津 | 4 | 湖 南 | 4 |  
| 河 北 | 4 | 广 东 | 5 |  
| 山 西 | 3 | 广 西 | 3 |  
| 内蒙古 | 2 | 海 南 | 2 |  
| 辽 宁 | 4 | 四 川 | 5 |  
| 吉 林 | 4 | 重 庆 | 4 |  
| 黑龙江 | 4 | 贵 州 | 2 |  
| 上 海 | 7 | 云 南 | 2 |  
| 江 苏 | 6 | 西 藏 | 2 |  
| 浙 江 | 5 | 陕 西 | 4 |  
| 安 徽 | 3 | 甘 肃 | 2 |  
| 福 建 | 4 | 青 海 | 2 |  
| 江 西 | 3 | 宁 夏 | 2 |  
| 山 东 | 5 | 新 疆 | 3(含年团1) |  
| 河 南 | 5 | 解放军 | 3 |  
| 合 计 | 120 |    (2006年5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