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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12]57号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拨付中西部地区和部分
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专项经费的补充通知
 
 

共青团山东省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的十六大精神,大力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团中央决定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拨付专项工作经费。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金拨付对象

  山东省沂蒙革命老区中的临沂市费县、沂水县、沂南县、郯城县、平邑县、蒙阴县、临沭县、莒南县、苍山县、罗庄区、河东区、兰山区,淄博市沂源县,潍坊市临朐县,济宁市泗水县,泰安市新泰市,日照市五莲县、莒县等18个县(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北屯市。

  二、资金用途

  团中央按照每个县级团委3万元的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团山东省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请根据团中央确定的团县(市、区)委范围和资金数量,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经费要专项用于团中央重点部署的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基层团干部培训、非公企业团建、驻外团组织建设、青年创业就业、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项目。

  三、工作及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经费由团中央办公厅直接拨付北屯市1万元,委托创业就业基金会拨付山东省的18个县(市、区)各3万元、北屯市2万元。

  收到资金后请及时、足额拨付到有关团县(市、区)委,不能滞留、截留资金。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各团县(市、区)委要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金,进一步推进全团重点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团中央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资金划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划拨的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办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

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划拨的
促进青年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办法

  按照团中央统一部署和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理事会有关决议,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013年度将资助山东沂蒙革命老区18个县级团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北屯市团委开展青年创业就业专项服务。根据监管规定,现将专项资金资助及拨付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资金用途

  资助附件1中所列的19个团级县委共计56万元,用于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青年创业就业服务项目。

  二、专项资助及资金拨付

  依照团中央和基金会管理规定,专项资金拨付由县级团委申报、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汇总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县级团委向所在地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出专项资助申请;

  2.省级团委或基金会对所辖县级团委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和可行性评估,并与受资助县级团委签订资助协议(一式3份);

  3.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与县级团委签订的捐赠协议汇总(每县1份)报送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并提交《2012年度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2013年度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与省级团委或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见附件3),并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团委或基金会银行账户,省级团委或基金会再将专项资金分别拨付受资助县级团委银行账户。

  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根据团中央部署和国家监管部门规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省级团委或基金会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2.根据团中央和捐赠协议规定,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所辖县级团委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管。

  3.省级团委或基金会、受助县级团委要严格遵守团中央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不得截留、挪用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四、联系方式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综合处
  联系人:瞿晖 张超
  电话:010-852127338 5212082
  邮箱:cfyee@gqt.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
  邮编:100051

  附件: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013年度专项资金资助名单
     2.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013年度专项资助申报表
     3.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协议书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012年12月6日

附件3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协议书

  甲方: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乙方:省级团委或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甲、乙双方就专项资助县级团组织开展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的促进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党政工作大局,经共青团中央和甲方理事会批准,甲方决定对中西部及部分东部地区县级团组织青年创业就业项目服务给予专项资助。

  第二条甲方专项资助的受助方为乙方2013年度专项资助申报表列明的乙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个县级团委。

  第三条乙方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助县级团委签订《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代收并将专项资助款拨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助县级团委。

  第四条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按每个受助县级团委万元,共计万元人民币专项资助款拨付乙方专用银行帐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乙方收到甲方专项资助款后按每个受助县级团委万元标准将资助款分别拨付县级团委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甲方资助款限定用于受助县级团委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青年创业就业项目服务。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本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辖受助县级团委全部资助款拨付乙方专用银行帐户;

  2. 审查乙方与受助县级团委签订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并检查乙方资助款拨付情况;

  3. 委托或联合乙方检查受助县级团委资助款项使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资助款项使用评估报告;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助县级团委签订《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

  2.  收到甲方资助款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出具有效收款凭证,并向受助县级团委拨付专项资助款;

  3.  检查、督导受助县级团委依照本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规定使用资助款,并协助甲方对受助县级团委资助款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

  4.  定期检查受助县级团委资助款项使用情况并按甲方要求提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资助款使用评估报告;

  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提请共青团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追究乙方违约、违规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受助县级团委签订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可作为乙方与受助县级团委签订补充协议的附件。

  第十二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及受助县级团委共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签署: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署:年月日


(2012年12月12日印发)

 
 相关链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省市两级团组织开展作风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2/12/07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2/12/07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拨付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团县(市、区)委专项经费的通知   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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