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制定《青年中心“爱心超市” 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青年中心“爱心超市”(以下简称“爱心超市”)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社区青少年群体的能力,促进“爱心超市”健康有序发展,日前,团中央制定并下发了《青年中心“爱心超市”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7条,分别对“爱心超市”的定义、物资类别、品质要求、用途、保管、发放或交流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爱心超市’是指依托社区青年中心建立,以扶助本社区内困难家庭子女、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等青少年群体以及促进本社区内青少年物资交流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会富余生活物资流通场所”,“‘爱心超市’物资应用于扶助社区内困难家庭子女、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等青少年群体和本社区内青少年互通有无”,将“爱心超市”的服务范围在原服务特定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基础上拓展至面向全体社区青少年提供物资交流沟通服务,丰富了“爱心超市”的工作内涵,形成了长效工作载体;“各‘爱心超市’所在街道(镇)的共青团组织是‘爱心超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青年中心应有专人负责‘爱心超市’日常管理事宜”,“青年中心理事会是‘爱心超市’的监督责任机构”,明确了“爱心超市”监督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社区内困难家庭子女、生活条件困难的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以及其他确需扶助的青少年经所在街道(镇)民政部门认定后,可以凭‘爱心超市’发放的票证按票面金额免费领取相应的‘爱心超市’社会富余生活物资”,“对用于扶助弱势青少年群体的物资,‘爱心超市’应合理安排发放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户(人)每年领取物资价格上限”,“青年中心应设立‘爱心超市’物资受赠、估价、发放、交流等情况的基础台帐”,使“爱心超市”工作形成完整的流程,实现各类物资领用和交流的科学管理。
《办法》还要求,“社区居民捐赠以及青少年用以相互交流的各类富余生活物资应物资外观完好、质量合格”,“社区青少年相互交流富余的文体活动器械、教材及辅导材料、书刊杂志、玩具、电器等富余物品时,应遵循价值基本相当原则”,“未成年人捐赠、交流物品时,须由其监护人陪同”。
《办法》的制定,对促进青年中心“爱心超市”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进青年中心“爱心超市”进一步融入社区,不断增强青年中心服务社区青少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责任编辑:王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