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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4期

 

共青团中央青农部
2006年01月12日
 

全国农村青年中心青年发展项目(新中)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农村青年中心青年发展项目(新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青年发展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农村青年中心双助行动计划的通知》(中青办发[2005]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国农村青年中心青年发展项目(新中)基金,旨在加强农村青年中心服务项目建设,推动农村青年中心可持续发展,帮助一批农村青年走上增收成才之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 全国农村青年中心青年发展项目(新中)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二章 资助领域

  第四条 全国农村青年中心青年发展项目(新中)基金重点支持农村青年中心在农业科技推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等领域实施的青年发展项目。

  第五条 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要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支持农村青年带头示范、带动推广一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大力开展科技推广、示范宣传活动。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开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支持农村青年自主创业,带头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调动农村青年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提高广大青年的科技文化素质,支持一批农村青年成长为创业致富带头人。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支持面向农村青年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活动。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掌握现代职业技能,积极从事二、三产业和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第七条 信息咨询服务项目要充分发挥和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营销、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等项目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服务活动。重点支持开展劳动中介服务活动,积极为农村青年提供就业信息。支持农村青年经纪人组织建设,帮助他们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支持开展有关“三农”政策、法律法规等宣传和咨询活动,支持举办关于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健康卫生知识等讲座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八条 团中央每年原则上支持50个全国项目。其中,重点项目10项,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面上项目20项,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元;一般项目20项,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团中央在全国农村青年中心网站公布次年全国农村青年中心青年发展项目(新中)基金重点支持的项目方向及数量。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青年中心须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架构、稳定的工作队伍和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青年中心须征求半数以上会员意见,根据大多数会员需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召开理事会议商议通过。

  (三)青年中心须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青年中心将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所在团县(市)委、团省(区、市)委审核签署意见,省级团委将本地区申报项目统一报团中央,受理期限为11月底以前。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团中央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立项项目在全国农村青年中心网站上公示,并下发通知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青年中心收到团中央下达的项目确认书后,向全体会员进行项目公示,根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团中央即开始向青年中心所在县级团委拨付资助资金。资金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一半,项目实施结束验收合格后拨付另一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县级团委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给青年中心。青年中心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并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由团中央进行统一管理,省级团委青农部和基层团组织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 团县(市)委书记是项目的第一监理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公示。省级团委青农部受团中央委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团中央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青年中心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填写项目完成书,由团县(市)委验收合格后上报,经省级团委青农部检查合格后可结束项目。

  第十九条 青年中心如果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项目,须由所在地县级团委向团省(区、市)委、团中央上报书面材料,申请延期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青年中心如果未按期完成项目或挪用、非法占有项目经费,团中央将取消该县(市)两年内项目申报资格,并向同级党委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央青农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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