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干部大会上,已经总结了建队以来的工作经验。现在对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关於辅导员的问题 辅导员的工作对于少年儿童队有重要意义,少年儿童在各方面都不成熟,只有在辅导员经常的辅助与指导下才能更好的展开活动与工作,获得教育与进步。所以各地团委少年儿童工作部斗必须重视辅导员工作,为少年儿童队选聘辅导员,并经常领导与帮助辅导员工作。为此,将如下问题作具体的规定。 1.辅导员的条件: (1)赞成少年儿童队的队章 (2)积极赞助少年儿童队的工作 (3)为少年儿童所爱戴 2.辅导员的产生: 大队辅导员由青年团的市、县委聘请。 中队辅导员由青年团的区委聘请。 3.辅导员的组织与领导。 大队辅导员受青年团领导(必要时可受青年团委托的行政方面的领导)。 (二)关于队员的问题 1.超龄、不足龄的少年儿童是否可以吸收入队的问题 超龄、不足龄的少年儿童一般不吸收入队。理由是年龄大了或小了,其性格、能力、要求等各方面都和一般少年儿童不同,队的生活对他们不能适应。 逾龄队员应由团组织予以照顾,鼓励他们争取入团;或留队中加以教育,帮助他们入团;暂时没有条件入团的,就只有留在队外。 2.团员是否可以入队兼队长的问题 未超过队龄的团员入队是符合于队章规定的,同时他也应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所以未超过队龄的团员入队过队生活并被选为队长是可以而且是很好的。 3.入队手续问题 一般地说,少年儿童没有什么政治问题,所以不要像入党和入团那样严密。如有个别地方入队时须“介绍人”,其他有些地方要填申请书,写自传,公议,(小组讨论、班上讨论)然後才批准等繁复的手续,也有些地方有候补期的规定,这些都是不必要的。入队手续统一规定为: (1)报名:自己向队长,队部,辅导员,或建队机构(团所领导或委托的)报名。 (2)批准由少年儿童队中队以上队部或上述之建队机构批准。 4.转关系问题。 队员如离开本队部,转到其他地方时,队部应发给队员表,使队员向其所去的学校、机关、工厂、或住处附近的任何队部、团支委或团区委以上的少年儿童部接上关系。这是为使少年儿童重视自己的组织,又照顾到使他们自己容易处理这个问题不致失掉关系,所以各地少年儿童队部,青年团支委,少年儿童委员,区委以上的少年儿童部,必须受理这样的转关系问题。 (二)关于编制的问题 1.编制及队部组织问题 按照队章草案中“队的组织”项内第二、三一条的规定,应以学校、工厂、机关、街道或村庄(乡)为单位,进行组织。成立学校、工厂、机关、街道、村庄(乡)队部,以八人到十五人编为小队,三个到五个小队编为中队,三个到五个中队编为大队,所以一个单位的队部按发展情况可以有一个或几个大队,也可以只有一个或两个中队或小队。 因此队部的组织亦按具体情况决定,如队部只有一个大队,则大队长是队部负责人,如有一个中队,则中队长是队部负责人。如队部有几个大队,则几个大队长可共同组成队部,此外视工作需要,队部还可以设学习、娱乐、生活等干事,分工合作。 2.少年与儿童的分组问题 少年与儿童的分组问题,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处理。在一般学校中,同年级同班的学生年龄多半相近,即使年龄有些差别,但因学习和生活内容相同,可以不一定要分组。有些地方的学校中把年龄大一些的队(如五、六年级的中队或小队)称为少年队,年龄小一些的队(如三、四年级的中队或小队)称为儿童队,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少年儿童队是一个整体的总称,不应分别称为“少年队”或“儿童队”。但在街道、农村等人数较少情况下,假如在一个小队中,年龄相差很悬殊,就可以在小队内分为“少年组”与“儿童组”。
(一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