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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至193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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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通告五字第三十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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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费问题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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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青团网 www.gqt.org.cn
2007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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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费问题过去已经有过通告,告诉各地对经费的支出和经济与人材分配的方向,现在各省对此问题尚未十分的注意到,并且根本各省就没有决算来。 我们根据最近少年国际关于经费问题所给予我们的指示,特再通告各省务须依此执行,不得稍有通融。 一、对各县的经费帮助应看工作的情形,工作如果有发展自然应当增加经费,否则不但不增加而且应当减少。各省应当了解经费的来源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必须在工作上积极的找出路才行。 二、对于经费分配应根据我们的组织工作路线来定,不但人材是集中在几个重要的地方,即经费也是应当集中在几个重要的地方。在目前的工作路线上来说,是应当对于重要的中心区域下十二分大的力量,虽然那个地方工作尚无基础而我们须要派人津贴都是值得,而且必须的,何况普遍的分配人材与财力事实也是不可能的。 三、同志职业化,前也已经发过通告。这个问题已是十分重要,同时也是解决经济困难的办法之一种。同志绝不应当个个都做革命的职业家,来依赖团体生活,这样简直是团体的寄生虫了。所以各省除很少数的留着必须要的工作人员由团体维持他的生活外,必须要同志们尽量的去参加生产,不但普通同志应当如此,即省委委员也应尽可能的去做到。 四、省委对于经费的支配,必须要根据下列标准: 秘密工作四分之一 宣传工作四分之一 生活费四分之一 其他(包括巡视交通以及工作扩充之准备费)四分之一 五、各地对于征收团费的事情总是不能应力的做,中央特别提起各省征收团费的决心,所以自二月份起实行由中央发津贴时即行扣除。所收数目虽小,但切不可忽视此事的政治意义。扣团费的办法,依照各省的人数每个同志应交纳的最低限度(每人二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五应由各省自己收来作为正式开支。 六、过去对于团内同志的因工作而病的,以及遭白色恐怖失业等问题,济难会照章不肯帮助,团亦无法予以救济,在工作方面来说也是有损失的,所以中央特别规定以后省委应另外规定一种团费以外的救济费(此费不是交济难会的,而是由省委自己保存支配的)。收费的标准与办法由各省委自定。 (本文标题原为“关于经费问题通告——中央通告五字第三十八号”——编者注) ——“团中央通讯”第一期 1929年3月10日出版 (中共中央秘书局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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