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网9月10日讯(记者 黄剑)近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条例》名称删去了原来的“青年”二字,预示着广东省志愿服务事业步入了全民化参与的时代。
《条例》充分吸收广东省志愿服务实践的有益经验,将近年的优秀工作成果转化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步入全民志愿的时代
为鼓励全民参与志愿服务,让志愿精神成为普遍的公民意识,《条例》名称中取消了原有“青年”二字,并扩展和延伸了原来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定义,进一步梳理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将原“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同时,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此外,为体现立法的原意和精神,《条例》所称“志愿者”使用广义概念,即指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既包括在志愿者组织注册的志愿者,也包括自发的志愿者。
不再为“义工”和“志愿者”伤脑筋
社会上一直存在的“义工”是否等同于“志愿者”,“义工”和“志愿者”有何区别的疑问。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由此社会公众对于“义工”是否就是“志愿者”的争论也将停止。
据了解,由于毗邻港澳,广东志愿服务深受两地影响,深圳、江门等地民众对“义工”这一称谓有很高的认同度,而有些地区则对“志愿者”的认同程度较高,致使志愿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一些误会。
团广东省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充分考虑了广东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的现状,将“义工”和“义工联合会(协会)”的表述纳入到《条例》当中,使得公众对“义工”和“志愿者”这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述有更清晰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