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办发[2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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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贯彻落实团十四大和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为全国团支部(总支)树立标杆,推动各级团委加强基层团支部(总支)建设,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共青团中央决定,在纪念建团80周年时命名10个“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是近十年来工作成绩突出、作用发挥显著、自身建设扎实的基层团组织,是全国团支部(总支)的优秀代表和杰出典型。其申报条件是:(1)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团的活动,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党政和群众认可,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2)团支部(总支)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团支部(总支)书记思想政治素质好,受到团员青年的拥护;(3)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管理、“推优”和团费收缴工作,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支部(总支)工作制度健全有效;(4)有开展团的工作所必要的经费和活动阵地。

  二、申报范围及名额

  1.村团支部(总支);农村产业建团、村企联合建团等类型的团支部(总支);

  2.具有法人资格,且不设团委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团支部(总支)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团支部(总支);

  3.不设团委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团支部(总支);

  4.普通高等院校的系(院)团总支;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的系(院)团支部(总支);不设团委的中学、中专(中技、职业高中等)的校级团支部(总支);不设团委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中专(中技、职业高中)的校级团支部(总支);

  5.居委会、居民小区团支部(总支);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外来务工青年居住区中建立的团支部(总支);

  6.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单位的团支部(总支)。

  各省级团委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应从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中择优选报,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

  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需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撰写字数不超过3000字的事迹材料。材料要体现该支部工作特色,主要反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主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同时,也可附有关宣传报道、VCD、录像带、书籍或照片等相关资料。申报表、事迹材料一式3份,于2002年1月10日前报共青团中央组织部组织处(联系电话:(010)85212072/85212172,联系人:万基虎,通讯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

  四、评定程序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战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筛选,提出20个候选单位,并对其进行考察,作出综合评估,然后提交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提出命名名单,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五、有关要求

  团支部(总支)是共青团组织的基础。命名“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是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推动基层团支部(总支)建设,全面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团委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申报条件,认真进行推荐。对拟申报的团支部(总支),要进行实地考察,广泛听取团员青年的反映,征求所在单位党支部(总支)和上级党委意见。要严格履行申报手续,申报的事迹材料要准确、真实。要拓宽视野,好中选优,真正把最优秀的团支部(总支)推荐上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